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更多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的积极性、并增进两国繁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依照在其领土内从事有关商业活动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
1.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押;
2.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参股;
3.金钱请求权或与投资相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4.工业和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5.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
利润、利息、资本收益、股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在缔约任何一方,“投资者”系指:
1.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2.经济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设立和组建,并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是否以赢利为目的,也不论其责任是否有限。
二、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本协定所规定的投资的性质。
第二条 投资促进和保护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享受持续的保护和安全。
三、在不损害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