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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

  爱尔兰:
  常驻副代表
  彼特·贡宁
  意大利共和国:
  基础设施和交通部长
  皮埃特罗·卢纳尔迪
  卢森堡大公国:
  经济大臣兼运输大臣
  亨利·格雷滕
  荷兰王国:
  运输、交通和公共工程大臣
  鲁尔夫·亨里克·德布尔
  奥地利共和国:
  奥地利交通、创新和技术部长
  马修斯·雷赫尔德
  葡萄牙共和国:
  公共工程、交通和住房部长
  路易斯·弗朗西斯科·瓦伦特·德奥利维拉
  芬兰共和国:
  交通运输部长
  基慕·萨希
  瑞典王国:
  工业、就业和交通大臣(负责地区政策、竞争政策和运动)
  乌里卡·迈森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议会运输事务副国务秘书
  大卫·加弥森
  欧洲共同体:
  经济和贸工大臣
  本特·本特森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
  劳尤拉·德帕拉西奥

第一条  目的


  本协定旨在为双方经营者改善进出中国、欧共体以及进出中国或欧共体与第三国之间的海洋货物运输作业条件。它是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之上的;自由提供海运服务、自由揽货、自由参加第三国贸易运输、无限制地和不受歧视待遇地使用港口和辅助服务以及商业存在方面的非歧视性待遇。它包括门到门服务的所有方面。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港口与欧共体成员国港口之间及欧共体各成员国港口之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物流服务,包括含有海运段的多式联运。本协定也适用于第三国贸易运输和设备移动,例如不作为货物的空集装箱在中国港口之间或在欧共体某一成员国港口之间的免费运输。
  如果一方的船舶为了装载出口国外的货物或卸下从国外进口的货物而需要从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或从某一欧共体成员国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港口,应视为国际海运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协定不适用于仅在中国港口之间或某一欧共体成员国港口之间的国内运输。
  二、本协定不影响中国与欧共体成员国签订的双边海运协定对未包括在本协定范围内的事务的适用。
  三、本协定不影响第三方的船舶从事双方港口之间及任何一方与第三方港口之间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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