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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二○○三、二○○四、二○○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六、文献与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国家档案机构间的人员互访、经验交流和信息互换。

七、青年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代表团互访,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青年活动或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交换资料、出版物和文件,并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协调立场。

  第二十七条 
  双方在建立青年培训中心方面交流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之家进行合作。

八、体育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之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活动由两国有关运动协会商定。

九、总则

  第三十条 
  派遣方承担代表团成员或个人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代表团成员或个人在逗留期间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来访代表团成员或个人突发疾病,接待方应提供公立医院免费的治疗,不承担长期住院治疗的医疗援助、非紧急手术和补牙。

  第三十一条 
  派展方应至少提前12个月通知承展方有关正在准备的展览的日期和主题。为给展览作适当的安排,派展方应在开展前至少3个月提供展览的重要技术信息,以及印制图录不可缺少的材料(前言、物品清单、照片等)。展品应在开展前至少15天运达目的地。

  第三十二条 
  展览材料往返于承展方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派展方承担。承展方应承担展览材料在其国内的运输和保险以及布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接待方负担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 
  如认为必要,双方可要求就本计划的规则与实施举行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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