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领域开展节目交换、合作制作节目和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在新闻和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通讯社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界之间的人员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举办新闻通讯领域的各类培训。
四、教育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2-3名教育官员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下列领域的经验交流:幼儿园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科技、农村教育与普及、计算机网络与教育信息网络、教育评估与考核、工农业领域的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交流教材编纂与印刷方面的经验。
五、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研中心在能源、医药学领域进行直接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可应对方邀请,派遣客座教授赴对方高教机构讲学,人数、专业和任教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交换参考书、学术论文、教学大纲和学术期刊等出版物,并在奖学金、远程教育和社会大学教育领域进行经验交流。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制作教具、实验室设备、电子出版物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十三条
中方每年向苏方提供总额为3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当年在华人数不超过30人,用以支持苏丹各大学教师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位。苏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个学习阿拉伯语、研究伊斯兰教的奖学金名额和5个人类研究方面的奖学金名额。经双方协商,上述奖学金名额可用于其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