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二○○三、二○○四、二○○五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1970年8月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3年至2005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舞蹈、音乐)进行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4-5人的文化代表团访问一周。
第三条
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儿童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一周。
第四条
中方研究为苏方培训杂技新学员的可能性,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努力建立和加强苏丹民间艺术研究中心与中国相应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方在苏举办电影周,举办有关电影生产技术发展的研讨会。
第七条
双方戏剧代表团互访,进行业务考察。
第八条
双方互办各类展览。
二、文物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经验交流、专业杂志出版、人员培训、论文发表、举办展览、文物修复等领域进行交流。
第十条
举办博物馆学的会议和讲座。
三、新闻出版与通讯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信息和资料,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