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无偿援助
根据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提供二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无偿援助的使用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有关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条 账务处理细则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尼日利亚中央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协议效力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在阿布贾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