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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外经贸援函〔2003〕1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秘鲁共和国政府提供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实施中、秘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一般物资。其适用领域和有关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负责国际合作事务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秘鲁国民银行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一月十七日在利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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