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做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三)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地点上载或下载前往或来自缔约一方领土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四)在第三国领土内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地点上载或下载前往或来自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地点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被视为给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取酬或出租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前往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另一地点的特权。
四、如果因为武装冲突、自然灾害、政治动乱或破坏活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无法在其正常航线上经营航班,缔约另一方应对此类航线进行适当的重新安排,尽力为该航班的继续营运提供便利。
第三条 权利的行使
一、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在协议航班上运输在缔约一方领土内上载的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下载的业务,反之亦然,并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上载或下载的来往于航线上各地点的业务视为补充性质。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为运输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上载的并在规定航线上各地点下载的业务(或相反情况)提供运力时,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此种运输中的基本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该空运企业的利益。
二、缔约各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的运输需求密切相关,每一航班的主要目的应是提供足够运力,以满足运输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上载或下载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需要。
三、应按照普遍原则,为运输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上载的并在规定航线上第三国各地点下载的旅客、货物和邮件(或相反情况)做出规定,即运力应与以下需要相关:
(一)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上载或下载的业务运输的需要。
(二)该空运企业飞经地区的业务运输的需要,但应考虑处于该地区的国家的空运企业建立的其他航班。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四条 法律和规章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