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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修正案(亚太贸易协定)

  (十)“优惠幅度”指最惠国税率和同类产品优惠税率之间的百分比差,而非这两者之间的绝对差。所以,

       最惠国税率-协定优惠关税
  优惠幅度=------------------------×100﹪
          最惠国税率

  (十一)“减让价值”指其他参加国按照各参加国在本协定项下同意的国别减让表的关税或非关税优惠所获得的好处的总和。在实行关税优惠的情况下,如保持了优惠幅度,减让价值应视为得到了保持。
  (十二)“严重损害”指优惠进口产品剧增,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出现收入剧减,短期生产和就业不可持续的情况。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影响评估也应包括对影响该产品国内产业的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十三)“严重损害威胁”指优惠产品进口剧增的状况会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这种损害尽管还不存在,但却即将发生。确定严重损害威胁应基于事实而不仅仅是指控、推测、间接或假设的可能性。

第二条
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通过持续扩大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来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互利的与各国现在及将来发展和贸易需求相一致的贸易自由化措施,进一步加强国际经济合作。

第三条
原则
  本协定应遵循以下总原则:
  (一)为使所有参加国能公平地享受利益,本协定应以总体互惠和互利的原则为基础;
  (二)参加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应遵循透明度、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应清楚地认识到最不发达参加国的特殊需求,并就对其有利的具体优惠措施达成一致。

第二章 贸易自由化规划



第四条
减让谈判
  本协定还应包括以下有关安排:(一)关税;(二)边境税费;(三)非关税措施。参加国可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和步骤进行关税减让的谈判:(一)产品对产品;(二)全面关税减让;(三)部门减让。关税减让谈判应以各参加国适用的现行最惠国关税为基础。为进一步扩大本协定及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参加国应定期进行谈判。

第五条
减让的实施
  各参加国应对列入本国减让表的原产于所有其他参加国的产品给予关税、边境费和非关税的优惠待遇。减让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一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非关税措施
  各参加国应采取与其发展需要和目标相一致的适当措施逐步放宽可能影响减让表中的产品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参加国之间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及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问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来处理。参加国亦应在透明度的基础之上,相互提供减让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表。

第七条
给最不发达参加国的特殊减让
  尽管有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参加国均可给予最不发达参加国以特殊优惠,此种特殊优惠应适用于所有最不发达参加国,但不适用于其他参加国。这些特殊优惠应包括在给予优惠的参加国的减让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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