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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哈尔滨磨盘山供水项目)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利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应遵循本附件以下各段所述的采购程序。本附件及附录中的“货物”包括设备和材料,而“服务”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遵循亚行1999年2月颁布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之规定执行。该采购指南可不断修正完善,并已提供给借款人和市供水公司。

  3. 除以下第6和7段提到的情况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不得对任何特殊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或任何特殊类别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有任何限制或优惠。

  4. (a)估算费用超过5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合同,均应采用采购指南第二章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
  (b)凡属于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在不迟于第一个招标邀请发出之前90天,尽快向亚行递交一份格式、详细程度和内容均符合亚行要求的《总采购通告》(该通告将由亚行另行安排发布)。只要任何货物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就应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更新上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其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根据该程序的规定,投标邀请文件初稿,均应在其发出前至少42天提交给亚行批准,且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内容,以确保亚行能另行安排发布此邀请。

  5.(a)预算等于或低于50万(不包括零星采购项目)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均应采用采购指南第三章规定的国际询价采购方式授予。
  (b)所有投标邀请函和相关投标文件的草案在发布前必须提交亚行批准。
  (c)尽管采购指南3.03(b)段有所规定,任何合同授予均应得到亚行的事先批准。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中,借款人可根据本附件之附录的规定,决定是否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在借款国境内制造的货物,前提是上述货物的投标人向借款人和亚行提供令人满意证据以证明该货物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相当于出厂价的20%;且
  (b)亚行认为由合格的国内承包人承建的土建工程。

  7.由市供水公司提供资金的国内土建工程合同,应按照借款人《招投标法》规定的标准采购程序及亚行接受的程序,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承包商。

  附件4--附录: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列条款,对于在借款人境内制造的货物可获得一定幅度的优惠,只要投标人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货物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相当于此货物出厂价的20%。这20%的国内增值适用于货物的整个出厂价,而不是清单中的某一单项价格。
  (a)在给予国内优惠时,应将符合要求的投标分成以下三类:
  第I类-投标提供的货物系借款人境内制造的货物,并满足最低国内增值要求;
  第II类-投标提供的货物系借款人境内制造的其他货物;以及
  第III类-投标提供的货物系完全进口的货物。
  (b)在不考虑货物与进口相关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与销售或运输相关的销售税和类似的税费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它们同类中的所有标价,确定各类中的最低评标价。
  (c)对各类中的最低评标价再进行互相比较,如果结果是I类或II类标为最低评标价,则应被选择授予合同。
  (d)但是,如果上述第(c)段的比较结果是最低评标价属于III类,则其应与I类的最低评标价再进行比较。为了做进一步的比较,III类的最低评标价应按如下规定向上调整:
  (i)对于III类标中的进口货物,应加上未获免税权进口商进口所须缴纳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
  (ii)如果上述提及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CIF)的15%,则按到岸价(CIF)的15%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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