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附件的修正
1.任何当事国可提议本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提议修正案的条文应在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特别会议对其作出审议前至少六个月由本组织送交各缔约当事国。
2.除附件Ⅲ以外的其他附件的修正案将依据科学或技术理由并且可以视情计及法律、社会和经济因素。此种修正案应由在专为此目的召开的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当事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本组织应将在缔约当事国会议或特别会议上通过的附件修正案及时送交各缔约当事国。
4.除第7款规定者外,附件修正案应在每一缔约当事国向本组织作出接受通知后对其立即生效或在该修正案于缔约当事国会议被通过之日后 100天(如此日期为较晚者)对其生效,但在该100天结束前声明在当时不能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当事国除外。缔约当事国可随时以接受来取代先前的反对声明,因此其先前反对的修正案应对该缔约当事国生效。
5.秘书处应将向本组织交存的接受或反对文件及时通知各缔约当事国。
6.与本议定书条款的修正案有关的新附件或附件修正案,不应在本议定书条款的该修正案生效前生效。
7.有关本议定书条款修正案的程序,应适用于有关仲裁程序的附件Ⅲ的修正案和适用于新附件的通过和生效。
第23条 本议定书与本公约的关系
在亦属本公约当事国的本议定书缔约当事国间,本议定书将取代本公约。
第24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应从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任何国家签署,此后仍应开放供任何国家加入。
2.各国可以下列方式成为本议定书当事国:
(1)签署并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
(2)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3)加入。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秘书长交存相应文件。
第25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在下列日期后第三十天生效;
(1)至少26个国家已按第24条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的约束;和
(2)第1.1款中所述国家数目中包括至少 15个本公约缔约当事国。
2.对于在第1款所述日期后按第24条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的每一国家,本议定书应在此种国家表示同意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第26条 过渡期
1.在1996年12月31日前为非本公约缔约当事国并在本议定书生效前或在其生效后五年内表示同意受其约束的任何国家,在表示同意时,可通知秘书长:鉴于通知中所述理由,在不超过第 4款中规定者的某一过渡期内它不能遵守除第2款中规定者外的本议定书的具体规定。
2.根据第1款作出的通知不应影响本议定书缔约当事国在海上焚烧或倾倒放射性废物或其他放射性物质方面负有的义务。
3.根据第1款通知秘书长它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不能部分或全部遵守第4.1条或第9条的任何本议定书当事国,在该时期内仍应禁止它对之未颁发许可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倾倒,应作出最大努力采用行政或立法措施确保许可证的颁发和许可证的条件符合附件II的规定并将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向秘书长作出通知。
4.根据第1款所作通知中载明的任何过渡期不应超过提交此种通知后五年。
5.根据第1款作出通知的缔约当事国应向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后举行的首次缔约当事国会议提交一份实现充分遵守本议定书的方案和时间表以及按本议定书第13条作出的对有关技术合作和援助的任何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