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李子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区)、果园、包装厂和种植者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见附3)。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SAG和AQSIQ共同认可的检疫标识(见附4),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文字样。
李子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输华李子出口时,SAG必须严格检疫并保证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合格的,SAG根据有关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议定书实施前两年,SAG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李子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第八条 李子入境口岸为: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广州、深圳、海口。
第九条 输华李子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CIQ)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李子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货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地中海实蝇,AQSIQ将通知SAG暂停智利李子输华;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AQSIQ将通知SAG暂停本出口季有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李子输华。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李子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第十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SAG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智利对国家实蝇监测体系和输华李子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的植物卫生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李子的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
项目启动后,如需要,AQSIQ将与SAG协商,派出检疫官员实施进一步考察。
以上赴智利考察所需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在贸易过程中,AQSIQ将根据智利李子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AG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和SAG将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章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在期满两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