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译本)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召集,于1958年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42届会议,
经决定采纳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就业和职业领域的歧视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并
考虑到费城宣言肯定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并
进一步考虑到歧视构成对世界人权宣言所阐明的各项权利的侵犯,
于1958年6月25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一条
一、就本公约而言,“歧视”一词包括:
(一)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二、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三、就本公约而言,“就业”和“职业”二词所指包括获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特定职业,以及就业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宣布和遵循一项旨在以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促进就业和职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的国家政策,以消除这方面的任何歧视。
第三条 凡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承诺以符合国家条件和实践的方法:
(一)寻求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其他适当机构在促进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方面的合作;
(二)制定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法规,推进可赖以使人接受和遵守该项政策的教育计划;
(三)废除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法令规定,修改任何不符合该项政策的行政指示或做法;
(四)在一个国家当局的直接控制下在就业方面执行该项政策;
(五)在一个国家当局的指导下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安置服务活动方面保证遵守该项政策;
(六)在公约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中说明为执行该项政策采取的行动以及这种行动所获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