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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的请求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案情概要以及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协助的目的以及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
  (一)任何诉讼程序涉及的人员,包括被取证人员、受送达人以及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二)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地点或者物品的说明;
  (三)在执行请求时需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四)关于需搜查的地点以及需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五)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七)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者英文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迅速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六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就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后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将根据本条约所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用于请求所述案件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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