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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

  (二)提出请求的目的及根据;
  (三)请求协助的内容;
  (四)希望执行请求的期限,
  (五)有利于及时和适当执行协助请求的其他信息;
  (六)如有必要,标明请求或被请求方采取个别行动的密级,
  (七)如有必要,请求书应译成中文或俄文。
  三、有关请求的情报只能用于请求书中注明的目的。
  第八条
  一、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快速、尽可能圆满执行请求。请求一般应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
  二、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有权要求请求方提供其认为适当地执行请求所需的补充信息。
  三、如不违背本国法律,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在本国境内执行请求时可允许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的代表在场。
  第九条
  一、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在不可能或拒绝执行请求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并告知有碍执行请求的原因,同时退还请求书和所有相关附件。
  二、如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认为完成协助请求可能给其本国主权、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造成损失,或违背本国法律,则可以完全或部分拒绝执行请求。
  三、如被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认为立即执行请求可能妨碍在其境内进行的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进程,则可以推迟执行请求或提出执行请求必须遵守的、经与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协商后确定的条件。如请求方中央主管机关同意按被请求方提出的条件协作,则须予以遵守。
  第十条
  一、各方应对其得到的非公开或提供方不愿公开的信息和文件保密。这些信息和文件的密级由提供方确定。
  二、一方根据本协议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和文件,如事先未得到提供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交。
  第十一条 各方在本国法律框架内采取必要措施,在相互可以接受的协议的基础上,对麻醉品及其前体适当利用控制下交付办法,以达到查明参与非法贩运麻醉品及其前体的人员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等目的。
  第十二条
  一、如无另行商定,各方将自行承担在本国境内执行本协议所需的费用。
  二、各方将承担各自中央主管机关的代表的国际旅费和在接待方境内所有逗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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