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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举行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声明如下:



  六国元首强调,本组织成立以来取得的成就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表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六国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组织确立的各项原则是正确的。
  六国元首指出,二00三年五月莫斯科峰会提出的本组织机制建设任务业已顺利完成,并积极评价外交部长理事会和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所做的工作。
  六国元首对本组织常设机构——设在北京的秘书处和设在塔什干的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下简称“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的按时启动表示满意,指出中方和乌方做了大量工作,为上述机构全面运作创造了必要条件。二00三年十月,反恐怖机构的领导机构——理事会开始工作。反恐怖机构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通过了一系列必需的法律文件,为有效行使职能创造了必要条件。反恐怖机构的职责是使本组织框架内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相互协作更加系统,更具针对性。
  六国元首指出,保障本组织财务机制顺畅运作对高质高效地解决组织面临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二00三年九月在北京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对巩固本组织和发展组织的经济合作具有原则性意义。该文件不仅包括六国就二0二0年前开展务实合作的方向、目的和任务达成的共识,而且指出了实施途径和方式。外交部长理事会积极开展工作。《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交部协作议定书》对六国就重大国际问题协调立场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国元首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定期举行组织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会议的倡议,以便加强成员国相关机构在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的合作。
  六国元首强调,在新的条件下,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应依托本组织秘书处,集中精力确保组织的协调运作,并为本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构想。
  本组织在初创阶段,就已本着开放原则,作为受尊敬的平等参与者融入国际社会。本组织将继续遵循这一方针。在塔什干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条例》是本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无论其地理位置如何——建立和扩大联系的新的重要步骤。本组织将继续制定文件,规范《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本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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