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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中限额的修正案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中限额的修正案
(2000年10月18日以LEG.1(82)号决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生效)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6(1)条修改如下:
提到的“3,000,000计算单位”应改为“4,510,000计算单位”;
提到的“420计算单位”应改为“631计算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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