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邀请国政府将为大会秘书处提供30部左右移动电话机,并承担费用。
三、对于所有与会者,从大会会场或通过上述移动电话机向北京市内挂发的电话和传真均将免付费用。
四、邀请国政府将不承担城市间或国际的电信业务费用。相关费用应由当事人自行结付。
第十六条 应发给与会者的物品
邀请国政府应向与会者发放:
(一)一个证件(胸卡);
(二)一份用多种语文撰写的大会指南,提供各种有用的资料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说明、各项活动的日程安排等);
(三)信纸、水陆路函件信封和航空函件信封;
(四)与会者名册;
(五)各种请柬。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住宿
邀请国政府将负责为与会者及其随行人员预订旅馆住房。旅馆清单应寄送给各会员国邮政。预订旅馆的最终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旅馆费用将由各当事人自行负担。邀请国政府将尽力为所有与会者提供最为优惠的条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服务
一、邀请国政府将向在较远旅馆下榻的与会者免费提供往返于会议中心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为秘书长及其副手配备两部轿车及司机。
第十九条 特权和豁免
邀请国政府应注意使《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适用于万国邮政联盟及其第二十二届大会与会者。对于公约未专门涉及的问题将有待于双方进一步明确或协商。
第二十条 税费问题
邮联对其支付的与大会有关的开支,其中包括大会秘书处人员的住宿费用,免缴各种税费。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
邀请国邮电部与邮联国际局将签订一项特别协定,列明各项实施细则,特别是有关必备的场地、办公设备和用品。
第六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修改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都应附在本协议后面,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