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办公设备及用品
一、邀请国政府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必需的设备和用品至迟在大会开幕日之前数天即可投入使用。对于从伯尔尼发来的文字处理机及其它物品,在入关时应特别给予最大便利。
二、邀请国政府应对建立一个适宜的本地信息网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为大会秘书处,必要时为各会员国代表服务。
第十一条 有关办公设备及用品的开支
一、邀请国政府应承担从伯尔尼到大会会场之间运送文字处理机(电子计算机和打印机)往返费用的一半。
二、邀请国政府应为文件印制设备的运行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包括招聘人员)。
三、邮联将承担文件印制设备的租费,以及大会文件编写和印制所需的纸张和用品的费用。设备的供应商最终由邮联决定,必要时可在招标或报价基础上决定。
四、邀请国政府将向大会与会者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并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 大会决定集的定稿印刷
大会后,邮联将负责印刷第二十二届大会的决定集。它将按成本价向邀请国政府提供根据总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所必需的文件份数。
第四章 向大会与会者提供的各项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一般性服务
邀请国政府应向大会与会者提供一般性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将由邀请国政府承担。
第十四条 邮费的免付
一、邀请国政府将承担有关下列邮件的邮费:
(一)(国际)航空函件和优先函件:
——20克以内的信函;
——明信片;
——20克以内的其他函件。
(二)水陆路函件:
——国内业务:在重量允许的范围内的各类函件和包裹;
——国际业务:在重量允许的范围内的各类函件。
(三)水陆路运输的国际邮政公事袋:
——30公斤以内。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邮件只能在大会会址所在地设立的专门邮局交寄。
第十五条 电信服务
一、会议中心内将向大会与会者提供内部电话服务。为此,邀请国政府应编印一份电话号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