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时间安排将根据能确保大会顺利进行的原则确定。在特殊情况下,还将占用星期六、星期日及节假日。
第六条 用于人员的开支
一、由邮联提供的人员的薪金、津贴及特殊补助将由邮联负责。
二、邀请国政府负责本国人员的相关待遇问题。
第三章 关于所需场地、办公家具、机械设备和办公用品的规定
第七条 场地和办公家具
一、邀请国政府将同邮联协商提供必要的场地,特别是会议厅、办公室、工作间以及所要求的其他设施,并承担费用。
二、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止,由邀请国政府提供的所有场地都应交由大会支配。大会秘书处运行所需的场地应在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之前五天即能启用,并在大会闭幕之后两天内仍可使用。
三、必要时,大会秘书处的办公场地应昼夜随时向大会秘书处成员开放。此条只有在采取安全措施时才可以例外。
四、邀请国政府将提供信箱群,并承担费用。要求为每一位代表、观察员以及大会秘书处每一位成员配备一个信箱格口。
第八条 有关场地的开支
一、邀请国政府将承担提供给大会使用的会议中心场地的费用,其中主要包括办公家具和设备,场地的维护、清扫、警卫及维修,供水和供电,信息通信接头,内部及市内电话服务。
二、区域性邮联将承担其在整个会议期间或临时性使用的场地的租用费。
第九条 有关同声传译、讨论情况录音、电子表决和视听系统的技术设备
一、邀请国政府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包括招聘人员),以便在两个主要会场内提供同声传译、讨论情况录音和电子表决方面的技术设备。讨论情况将使用原发言语文、英文和法文录音。
二、邮联将承担在会议中心以及在会议中心以外地点举行的各种与大会有关的仪式中同声传译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修费用。此项也包括当原定语种数目有变动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性改造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涉及为大会秘书处提供的讨论情况录音设备也同样对待。供应商最终由邮联决定,必要时可在招标或报价基础上决定。
三、邀请国政府将承担电子表决系统在安装、使用和维修方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对于必要的视听扩音设备(麦克风、扬声器)和视听放映设备(放映机、幻灯机、录像机及计算机辅助放映设备),也同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