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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

  (五)任何成员国在接受银行按照前款分配的资产时,应享有银行在分配资产以前对此项资产所享有的同样权利。

第七章 地位、豁免、免除和特权

  第五十条 地位
  为了使银行能够实现其宗旨和完成委托给它的任务,银行应具有完全的国际人格。为此目的,它可以同成员国、非成员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签订协定,并为同一目的,银行应在各成员国境内享有本章所规定的地位、豁免、免除和特权。
  第五十一条 在成员国中的地位
  在各成员国境内,银行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特别是具有下列完全的法律能力:
  一、订立契约;
  二、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以及
  三、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司法程序
  一、银行应豁免各种形式的法律程序,但行使借贷权力的情况除外,在后一情况下,只有在银行设有总行的成员国境内或派有接受诉讼传票或通知的代理人,或曾发行或担保证券的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境内,其主管法院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但成员国或代表成员国或从成员国承受债权的个人不得提出诉讼。
  二、银行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持有,在对银行作出最后败诉判决以前,应豁免一切形式的查封、扣押或执行。
  第五十三条 资产和档案的豁免
  一、银行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由何人持有,应免除搜查、征收、没收、征用或通过行政或立法行为采取的任何其它形式的扣押或取消赎回抵押品的权利。
  二、银行的档案,和一般属于它的或由它持有的所有文件,不论在何处,都应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条 资产的不受限制
  在实施银行的宗旨和任务并在遵照本协定规定的范围内,银行的全部财产和其他资产应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理、管制和延缓支付的约束。
  第五十五条 通讯特权
  每一成员国给予银行官方通讯的待遇应与它给予其他成员国官方通讯的待遇相同。
  第五十六条 人身豁免和特权
  一、银行的全体理事、董事、候补理事和董事、官员和雇员应享有下列豁免和特权:
  (一)对于他们以公务身分采取的行为应免除法律程序;
  (二)如他们不是当地国民,应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手续和国民兵役义务方面,享有其他成员国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所享有的同样豁免,并在外汇管理方面享有同样的便利;
  (三)在旅行便利方面,享有其他成员国相当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所享有的同样待遇。
  二、为银行执行任务的专家和顾问在执行任务期间,包括与此有关的旅行期间,应享受银行认为他们为独立执行任务所需要的豁免和特权。
  第五十七条 税收的免除
  一、银行、银行财产、其他资产、收益及其经营和交易,应免除一切捐税和关税。银行并应免除有关支付、扣留或征收任何税捐的任何义务。
  二、对于银行发给董事、候补董事、官员和银行其他专业工作人员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
  三、对银行发行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有关的任何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仅因为是由银行发行而对上述债券或证券给予歧视待遇;或
  (二)如果行使上述征税权的唯一法律基础是该项债券或证券的发行地或在其发行时、清偿时或支付时所用的货币,或银行设有的任何办事处或营业所的地点。
  四、对于银行担保的任何债券或证券,包括有关的任何红利和利息,不论由何人持有,均不得因下列原因而征收任何种类的税收:
  (一)仅仅因为是由银行担保而对上述债券或证券给予歧视待遇;或
  (二)如果行使上述征税权的唯一法律基础是由于银行设有任何办事处或营业所的地点。
  第五十八条 实施的通知
  每一成员国应将它已采取的为使本章的各项规定在其领土内生效的具体行动迅速通知银行。
  第五十九条 豁免、免除和特权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豁免、免除和特权是为银行的利益而给予的。董事会根据它确定的范围和条件可以放弃本协定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规定的豁免和免除,如果董事会认为放弃对银行更为有利。行长有权和有责任放弃给予任何官员的豁免,如果他认为给予豁免会有损于公正的作法,而废除豁免又不致损害银行的利益。

第八章 修改、解释和仲裁

  第六十条 修改
  一、有关修改本协定的任何建议,不论是由某一成员国、某一理事或董事会提出,都应通知理事会主席,由他将建议提交理事会。如理事会通过修改方案,银行应以通知书或电报询问各成员国是否接受此项修改方案。当占成员国总投票权3/4的2/3的成员国同意此项修改方案时,银行应以正式文书将此事通知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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