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述被中止成员资格的成员国应自中止之日起1年后即自动停止为银行的成员国,除非理事会以相同的多数作出决定,恢复其成员资格。
三、在中止期间,成员国除有退出权外,无权行使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应履行它的一切义务。
第四十五条 帐目的清算
一、在某一国家停止成员资格之日(本条以下称为“终止日”)以后,该国仍应承担其对银行的直接债务和有条件的债务,只要在终止日以前所借的贷款或所作的担保的任何部分尚未清偿;但对此后银行所借的贷款和所作的担保,该国则不负担任何责任,并不分享银行的收益或分担银行的费用。
二、在某一国家停止为成员国时,银行应作出安排买回该国的股本,作为按照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与该国清算帐目的一部分。为此目的,买回股本的价格应依照终止日银行帐簿上标明的价格计算。
三、依本条的规定由银行买回的股本应按下列条件支付:
(一)因买回股本而应付给有关国家的任何款项,只要该国、其中央银行或任何代理机构作为借贷人或担保人而继续对银行负有债务,就应予以扣留。扣留的款项可依照银行的选择用以偿付上述任何已到期的债务。但不得以该国按照本协定第七条第四款认缴股本而负有债务为理由将款项扣留。在任何情况下,由于买回股本而欠某一成员国的任何款项须自终止日后6个月才予以支付。
(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交出股本后,随时可以对股本进行支付,其限度是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买回价格而支付的款项须超过本款(一)所述的贷款和担保债务的总和,直到该前成员国获得全部买回的价格。
(三)应以接收支付国家的货币进行支付,如果不能提供这种货币,可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进行支付。
(四)如果在终止日尚有任何担保或借贷未予清偿致使银行受到损失,而损失的款项超过在该日为弥补损失而提供的储备金数额时,则有关国家经要求后,应偿还银行在确定股本回收价格时即已将损失计算在内而须降低股本价格的数额。此外,该前成员国仍应按照本协定第七条第四款对未缴付的认缴股本的任何催缴负有义务,其应缴付的数额正如资本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在确定股本回收价格时已发出催付通知,它应对此缴付的款项。
四、如果银行在终止日后6个月之内根据本协定第四十七条终止其经营,则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有关国家的全部权利。
第四十六条 经营的暂时中止
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暂时中止有关新的贷款和担保的经营,直到理事会有机会进一步考虑和采取行动。
第四十七条 经营的终止
一、银行根据理事会以成员国总投票权的多数作出的决定可以终止其有关新的贷款和担保的经营。
二、在终止经营后,银行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但有关其资产的有步骤的变卖、保存和保管以及清偿债务的活动除外。
第四十八条 成员国的责任和债权的清偿
一、如果银行终止经营,所有成员国对银行股本未缴付的认缴部分的责任和对于它们的货币贬值的责任,应继续承担到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所有有条件的债权都得到清偿为止。
二、所有享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应先从银行的资产中得到偿付,然后从对银行的尚未支付的待催认缴的付款中得到偿付。在对享有直接债权的债权人作任何支付前,董事会应作出它认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享有直接债权和有条件债权的债权人按比例得到分配。
第四十九条 资产的分配
一、如银行终止经营,不得因成员国认缴银行股本而将资产分配给它们,直到
(一)对债权人的所有债务已清偿或安排完毕;
(二)理事会作出决定予以分配。这一决定须经理事会以成员国总投票权的多数作出。
二、按照前款规定作出分配的决定后,董事会可以根据2/3的多数票向成员国连续分配银行的资产,直到所有资财都被分配完毕为止。这种分配必须在事前将每一成员国对银行的所有未了结的债务都予以清偿后才能进行。
三、在对资产作出任何分配之前,董事会应根据每一成员国持有的股份在银行总的未清偿股份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其相应的份额。
四、董事会应对在分配日分配的资产作出估价,然后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应以每个成员国自己的债券,或其官方机构或其境内的合法实体的债券向该成员国进行支付,但须具有此项债券以供分配,其数额应同该成员国在分配总额中所占份额的价值相等。
(二)在按照前款进行支付以后,欠某一成员国的任何差额应以该成员国本国货币进行支付,但银行须持有该成员国货币,其数额可以达到同上述差额的价值相等。
(三)在按照本款(一)和(二)项进行支付以后,欠某一成员国的任何差额应以该国所接受的黄金或货币进行支付,但银行须持有上述黄金和货币,其数额可以达到同上述差额价值相等的数量。
(四)按照本款(一)至(三)向成员国进行支付以后,银行所持有的任何剩余资产应在成员国之间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