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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银行协定

  三、在董事会投票时,每一董事有权按选出他时所得的票数投票,上述票数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受理的一切问题应以会上投票权的多数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行长的任命
  董事会根据成员国总投票权中的多数票选出银行行长。行长对有关银行活动、经营和管理的一切事务,应有高深造诣,并应为成员国的国民。行长或任何副行长在任职期间都不得担任理事或董事,或候补理事或候补董事。行长的任期为5年。连选得连任。如董事会根据成员国总投票权2/3的多数票,决定终止行长的职务,行长应终止任职。
  第三十七条 行长的职位
  一、行长应为董事会主席,但无投票权,除非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决定票。行长可以参加理事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权。
  二、行长应为银行职员的首长,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处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行长应负责人员的编制工作,按照银行制定的条例任命和解雇银行的官员和普通职员,并按照合理的管理条例和财政政策确定雇佣的条件。
  三、行长应为银行的合法代表。
  四、银行应制订条例,规定在行长缺席或行长职位出缺时何人应为银行的合法代表并履行行长的其他职责。
  五、行长在任用官员和普通职员时,应首先考虑具备最高标准的效率、技术上的造诣和正直。他应充分注意在非洲各国的国民中间召用人员,特别是对行政性质的高级职位而言。他应在尽可能广泛的地理基础上招用职员。
  第三十八条 禁止政治活动;银行的国际性
  一、银行不得接受任何可能损害、限制、偏离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宗旨或任务的贷款或援助。
  二、银行及其行长、副行长、官员和普通职员不得干预任何成员国的政治事务;也不得在作出决定时受有关成员国的政治性质的影响。只有经济上的考虑才是他们作出决定的重要因素。这种考虑应不偏不倚,以完成和履行银行的任务。
  三、行长、副行长和银行的官员和普通职员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对银行负责,而不对任何其他当局负责。银行的每一成员国都应尊重这一职务的国际性,并在上述任何人员履行职务时,不得抱有对他们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
  第三十九条 银行的办公处所
  一、银行的总行应设在一个成员国境内。银行总行的所在地应由理事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选定,选择时需考虑到银行正当行使职能的便利条件。
  二、尽管有本协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理事会应按照采用本协定的条件选择银行总行的地点。
  三、银行可以在其他地点设立分行或代理机构。
  第四十条 联系的渠道;保管处
  一、每一成员国应指定一适当机构,以便银行就有关本协定的任何事项与之联系。
  二、每一成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或银行可能同意的其他机构作为银行保存它所掌握的该成员国的货币和银行其他资产的保管处。
  三、银行可在董事会确定的保管处保存其资产,包括黄金和可兑换货币。
  第四十一条 协定的公布、工作语文、情报和报告的提供
  一、银行应努力将本协定的文本及其全部重要文件译成非洲的主要语文。银行的工作语文,如有可能,应为非洲语文、英文和法文。
  二、成员国应向银行提供所要求的一切情报,以便利银行履行任务。
  三、银行应公布并向成员国送交一份包括经过核查的帐目的年度报告。它还应按季度向成员国提交一份关于其财政情况的简要说明和表明经营结果的损益报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都应按照本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制订。
  四、银行还可以公布它认为为履行其宗旨和任务所需要的其他报告,这些报告也应送交银行成员国。
  第四十二条 纯收益的分配
  一、理事会应每年作出决定,在银行的纯收益中(包括从特别基金得到的纯收益)在留出储备金后,哪一部分应作为赢余,哪一部分(如果有的话)应予分配。
  二、前款所述的分配,应按照每一成员国所持有的股本数额的比例进行。
  三、支付应依照理事会决定的方式和使用理事会规定的货币进行。

第六章 成员国的退出和中止;银行经营的暂时中止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退出
  一、任何成员国在向银行总行提交书面通知后,可在任何时候退出银行。
  二、成员国的退出应依照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生效,但无论如何应在银行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以后。
  第四十四条 中止
  一、如果董事会认为某一成员国未履行它对银行的任何一项债务,董事会得中止该成员国的成员资格,除非在由董事会为该目的召开的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理事会根据占成员国总投票权多数的理事中的多数票作出另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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