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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第十六条 法律地位
  一、本组织应享有一个法人的权能,以履行适合其目的的任何法律行为,但不能超出本章所赋予的权力。
  二、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在其法律程序下尽可能地给予本组织与外交使团同样的一切豁免和便利,包括住所和档案的不可侵犯,诉讼豁免及税免。
  第十七条 对章程的解释和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关于对本章程解释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如大会不能解决,应按照国际法院的法规交付国际法院或大会可以确定的其他机构。
  二、本组织对其活动范围内引起的法律问题征求国际法院咨询性意见时,应依照本组织与联合国间的任何协定。
  三、本条中所提到的任何问题或争议,或对咨询性意见的任何征求应遵从大会所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和会费
  一、总干事长应提请大会的每次例会通过组织的预算。
  二、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每年应向本组织缴纳大会在预算中分配它的份额。当确定成员国和准成员应交的会费时,大会应注意到成员国和准成员之间的不同地位。
  三、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在其申请得到通过时应缴纳由大会所确定的现财政周期预算中比例数额作为第一次会费。
  四、除大会另行确定外,本组织的财政周期应是大会例会的通常日期之后的两个历年。
  五、关于预算水平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
  第十九条 退出
  任何成员国在接受本章程之日起四年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可以提出退出本组织的通知。准成员的退出通知应由成员国或为其国际关系负责的权威提出。这种通知应在其向本组织总干事递交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已提出退出通知的成员国或代表其提出退出通知的准成员的财政义务应包括通知生效的整个历年。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正
  一、大会经过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果这种多数超过本组织成员国的半数),可以修改本章程。
  二、一项修正案不涉及成员国和准成员的新的义务时,除非所采纳的决议另有规定外,应立即生效。修正案涉及新的义务时,应在本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接受时,对接受修正案的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生效,以后对其余的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在接受时生效。至于准成员,接受涉及新义务的修正案应由代表它的成员国或对它国际关系负责的权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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