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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

  四、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均在本章程有关条款和本组织规则和条例中加以明确。
  五、成员和准成员资格应在大会通过申请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大会
  一、本组织应设有大会,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将应各派一名代表参加。准成员应有权参加大会的审议,但不任职,也无投票权。
  二、每个成员国和准成员可以为其代表指派副代表、准代表和顾问。大会可以在其程序上确定副代表、准代表或顾问参加的条件。除在一位副代表、准代表或顾问以代表的地位参加大会的情况外,任何这种参加者应无权投票。
  三、代表不能代表多于一个成员国或准成员。
  四、每个成员国只应有一个投票权。拖欠缴纳会费等于或超过以前两年应缴数额的成员国应无大会投票权。如果确信是由于超出该成员国控制之外的条件而不能缴纳时,大会仍可以准许这样的成员国投票。
  五、大会可以邀请与粮农组织有联系责任的任何国际组织参加会议。这种组织的代表无权投票。
  六、大会每二年召开例会一次,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1.如大会在任何例会中经多数票同意时可以决定次年开会。
  2.如理事会指示总干事或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成员国要求时可以召开。
  七、大会将选出自己的官员。
  八、除本章程明确规定或大会制订的规则外,大会一切决议均应经多数票同意后而被采用。
  第四条 大会的职能
  一、大会应确定本组织的政策和通过预算,以及行使本章程所授与它的其他权力。
  二、大会应采纳本组织的程序法和财政条例。
  三、大会根据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可以作出关于粮食和农业问题的推荐,提交成员国和准成员考虑,期望靠国家的行动予以实施。
  四、大会可以向任何公共国际组织推荐属于组织目的的任何事项。
  五、大会可以审查理事会、大会或理事会下的委员会或委员会下的任何附属机构所采纳的任何决议。
  第五条 本组织的理事会
  一、大会应选出包括三十四个成员国的本组织的理事会,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国只应有一个代表并将只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的每个成员国可以为其代表指派副代表、准代表和顾问。理事会可以在其程序上确定副代表、准代表和顾问的参加条件。除在一位副代表、准代表或顾问以代表地位参加的情况外,任何这种参加者应无权投票。任何代表不得代表多于一个理事会成员国。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和其他工作条件应遵从大会制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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