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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际疫苗研究所的协定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1.本协定各方应设法通过谈判或其他任何相互同意的方法来解决一切有关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的争端。
  2.如果争端不能根据第1段由当事的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后,在90天内解决,则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进行仲裁。
  3.仲裁法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每一方可以挑选一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挑选,并担任仲裁庭主席。如果仲裁庭不能在仲裁请求提出后的三个月内组成,经任何一方的要求,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选出的仲裁员。
  4.如果国际法院院长出现空缺,或院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时,或院长是争端一方的国民,则本条规定的任命由法院副院长执行,或如副院长不能任命,则由资深法官执行。
  5.除非当事双方另有决定,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其程序。
  6.仲裁庭实施国家法的原则和规定,其裁决是终审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生效
  1.本协定及所附章程在有上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秘书长后立即生效。
  2.对于协定生效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每一个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该文件交存后第一个月第一天起生效。
  第九条 退出
  本协定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文件递交保存者退出本协定。退出在文件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第十条 终止
  研究所根据章程第21条解散三个月后,本协定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作准文本
  本协定包括所附章程的作准文本是英文。
  下列签署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代表,在本协定英文原件上签署。
  于  汉城  1996  1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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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        (月)  (日)
  
                国际疫苗研究所章程

序言


  通过新疫苗及改进疫苗的发展和推广介绍,发展中国家和儿童健康可以得到很大改善,基于这种信念建立国际疫苗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新疫苗及改进疫苗的发展应该通过科学界、公共卫生和商业三者之间的相互关联得以实现,国际疫苗研究所将是为了公众利益所建立的一个科学中心,它将通过研究、培训、技术援助、提供服务和信息传播来实现这种积极的相互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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