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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公约

就业政策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64年6月17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48届会议,
  考虑到费城宣言确认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国中促进获得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纲领的庄严义务,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中规定防止失业和提供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并
  进一步考虑到,根据费城宣言的条款,国际劳工组织的责任是按照“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其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的基本目标,审查和考虑经济和财政政策对就业政策的影响,并
  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工作、自由选择职业、公正和满意的工作条件,以及得到保护免遭失业的权利”,并
  注意到现行的直接与就业政策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条款,特别是1948年职业介绍所公约和建议书,1949年职业指导建议书,1962年职业培训建议书,以及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并
  考虑到这些文件应置于以确保建立在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基础上,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的国际纲领的更大范围之内,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八项关于就业政策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64年7月9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
  第一条
  1.为了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提高生活水平,满足对人力的需求,并解决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问题,各会员国作为一项主要目标,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2.上述政策应以保证下列各项要求的实现为目的:
  (a)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
  (b)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c)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并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
  3.上述政策应适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以及就业目标同其他经济和社会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施办法应合乎各国的条件和实践。
  第二条 各会员国应在符合本国条件的方法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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