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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a)可存入缓冲储存的天然胶的最低品种和等级应为3号烟片和20号薄胶片,
  (b)符合本款(a)项的规定并占前1个日历年度天然胶国际贸易额至少3%的所有品种和等级均应予以列入。
  2.理事会在必要时经特别表决可修改这些标准和(或)选定的品种/等级,以保证缓冲储存的组成反映市场的发展形势,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维持缓冲储存质量的高度商业标准。
  3.缓冲储存经理应设法保证缓冲储存的组成反映天然胶的进出口格局,同时又有利于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
  4.为实现稳定价格的目标,理事会经特别表决可指示缓冲储存经理改变缓冲储存的组成。
  第三十四条 缓冲储存的地点
  1.缓冲储存的地点应能保证经济而有效的商业经营。按照这项原则,除非理事会经特别表决另有决定,缓冲储存应设在出口成员国和进口成员国的领土内。缓冲储存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方式,应能实现本协定的稳定目标并使费用减到最低。
  2.为了维持高度的商业质量标准,缓冲储存只应存放在根据理事会所订标准核定的仓库中。
  3.在本协定生效后,理事会应制订和核定仓库清单以及使用仓库的各种必要安排。在必要情况下,理事会可审查《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理事会所核定的仓库清单和该理事会制订的标准,并根据审查结果保持或修订这些标准。
  4.理事会还应定期审查缓冲储存的地点,并可经特别表决指示缓冲储存经理更换缓冲储存的地点,以保证经济而有效的商业经营。
  第三十五条 缓冲储存的更换
  缓冲储存经理应保证按高度商业质量标准买进或维持全部储存。他应对缓冲储存的天然胶进行必要的更换,以确保上述标准,但要适当考虑到这种更换的费用及其对市场稳定的影响。更换的费用应记入缓冲储存帐户。
  第三十六条 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
  1.虽有第三十条的规定,理事会在开会期间若认为履行该条赋予缓冲储存经理的职责并不能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得以特别表决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
  2.在理事会休会期间,执行主任若认为履行第三十条赋予缓冲储存经理的职责并不能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同主席协商后,可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
  3.执行主任根据本条第2款决定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的经营后,应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来审查这项决定。虽有第十三条第4款的规定,理事会应在限制或中止经营后10日内召开会议,以特别表决确认或撤销这种限制或中止。若理事会不能在上述会议上作出决定,缓冲储存的经营应即恢复,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4.只要根据本条决定的限制或中止缓冲储存经营仍然有效,理事会应每隔不长于3个月的期间予以审查1次。如果在这样的审查会议上,理事会不能以特别表决确认继续这种限制或中止,或不能对此做出决定,则缓冲储存的经营应即恢复而不受限制。
  第三十七条 与缓冲储存帐户分摊额有关的处罚
  1.若一成员在应缴付分摊额最后1日仍未履行其向缓冲储存帐户缴付分摊额的义务,应视为拖欠分摊额。拖欠分摊额60日或60日以上的成员,在就本条第2款事项进行表决时,不作为成员论。
  2.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拖欠分摊额60日或60日以上的成员,应中止其在理事会的表决权和其他权利,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
  3.拖欠分摊额的成员自应缴付分摊额最后1日起,应负担按东道国最优惠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由其余的进口成员和出口成员缴付拖欠的分摊额,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4.理事会对拖欠分摊额60日或60日以上的成员缴清拖欠部分情况感到满意时,应恢复其表决权和其他权利。若拖欠部分曾由其他成员偿付,这些成员应全数得到偿还。
  第三十八条 缓冲储存帐户分摊额的调整
  1.理事会在每一财政年度第一届经常会议上重新分配表决票数或每当本组织的成员发生变动时,理事会应按照本条规定,对每一成员向缓冲储存帐户缴付的分摊额作出必要的调整。为此,执行主任应确定:
  (a)每一成员的净现金分摊额,即从该成员自本协定生效后缴付的分摊额总额中减去按本条第2款退还给该成员的分摊额;
  (b)净催缴总额,即历次催缴额之总和减去按本条第2款退还的总款额。
  (c)每一成员的订正净分摊额,即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并在第二十七条第3款的限制下,按每一成员在理事会持有的订正表决票数比例分摊净催缴总额,但就本条而言计算每一成员的表决票比例时,不考虑任何成员表决权的中止或由此而引起的表决票数的重新分配情况。
  若一成员的净现金分摊额高于它的订正净分摊额,应将相差之数扣除任何未缴付拖欠额的违约利息由缓冲储存帐户退还给该成员。若一成员的订正净分摊额高于它的净现金分摊额,该成员应将相差之数加上任何未缴付拖欠额的违约利息缴付缓冲储存帐户。
  2.若理事会在考虑了第二十八条第2和第3款之后,认为净现金分摊额超出其后4个月内支持缓冲储存经营所需的资金额,理事会应将净现金分摊额中超出首次分摊额之数退还,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不予退还或退还较小的金额。成员所占退还金额的份额,应与它们的净现金分摊额减去未缴付的拖欠额违约利息之差数成比例。拖欠分摊额的成员,其应偿数额应按照退还金额在净现金分摊额中所占比例予以减少。
  3.应成员的要求,应退还该成员的款项可存留在缓冲储存帐户内。若成员要求将其退款存留在缓冲储存帐户内,该款可以贷记在根据第二十八条催收的任何额外分摊款项下。应成员的要求存留在缓冲储存帐户内的款项应获得按缓冲储存帐户资金平均利率计算的利息,获利期限自该款项原应退还该成员最后1日起直至实际退还的前1日止。
  4.执行主任应将按照本条第1和第2款进行调整所引起的任何必要的付款或退款立即通知成员。这种款项应在执行主任发出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付或退还。
  5.若缓冲储存帐户的现金数额超出成员的净现金分摊总额之值,超出之数应在本协定终止时分给各成员。
  第三十九条 缓冲储存与汇率变动
  1.若马来西亚元/新加坡元同主要天然胶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货币间的汇率发生变动,以致缓冲储存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执行主任应根据第三十六条、或成员可根据第十三条,要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理事会应在10日内召开会议,确认或撤销执行主任根据第三十六条业已采取的措施,并可以特别表决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根据第三十一条第1和第6款的第一句中的原则修订价格幅度。
  2.为了保证及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制订一项确定这些货币平价显著变动的程序。
  3.若马来西亚元和新加坡元的汇率不相等,以致缓冲储存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理事会应召开会议审查情况,并可考虑只采用1种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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