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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际天然胶协定

  (a)等于或高于上限触发行动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应出售天然胶以维持上限触发行动价格,直到市场指示价格跌至上限触发行动价格以下为止;
  (b)高于上限干预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可出售天然胶以维持上限触发行动价格;
  (c)等于上限干预价格、等于下限干预价格、或停留在这两个价格之间时,缓冲储存经理不得买进或卖出天然胶,但其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更换储存职务时所进行的买卖不在此限;
  (d)低于下限干预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可买进天然胶以维持下限触发行动价格;
  (e)等于或低于下限触发行动价格时,缓冲储存经理应买进天然胶以维持下限触发行动价格,直到市场指示价格升至下限触发行动价格以上为止。
  2.当缓冲储存买进或卖出量达到40万吨水平时,理事会应以特别表决决定按下列哪一种价格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
  (a)下限或上限触发行动价格,或
  (b)下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下限指示价格之间、或上限触发行动价格和上限指示价格之间的任何价格。
  3.除非理事会根据本条第2款以特别表决另作决定,缓冲储存经理应在市场指示价格处于比每公斤下限指示价格高2马来西亚/新加坡分的水平时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以利用应急缓冲储存维持下限指示价格,并在市场指示价格处于比每公斤上限指示价格低2马来西亚/新加坡分的水平时开始经营应急缓冲储存,以利用应急缓冲储存维持上限指示价格。
  4.为了保证市场指示价格不低于下限指示价格或高于上限指示价格,应充分利用全部缓冲储存设施,包括经常缓冲储存和应急缓冲储存。
  5.缓冲储存经理应在公认的商业市场按照时价进行买卖,所有交易应为现货橡胶,在3个日历月内交货。
  6.为了便利缓冲储存的经营,理事会应在公认的橡胶市场和核定的仓库地点设立必要的缓冲储存经理办事处分处或类似机构。
  7.缓冲储存经理应就缓冲储存的交易情况和缓冲储存帐户的财政状况每月编写报告。每月终了后30日各成员应收到该月的报告。
  8.关于缓冲储存交易的资料应列明包括已进行的更换在内的一切缓冲储存经营的数量、价格、品种、等级和市场。关于缓冲储存帐户的财政状况的资料也应列明存款的利率和条件、使用的货币以及与第二十一条第2款所提及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价格幅度的审查和修订
  A.参考价格
  1.参考价格的审查和修订应以市场趋势和/或缓冲储存的变动净额为根据,但以不违反本条本节规定为限。理事会应在前次审查后18个月依照《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第三十二条第1款审查参考价格,若本《协定》在1988年5月1日后生效,则在理事会第一届会议依本《协定》予以审查,并在其后每隔15个月审查1次:
  (a)若审查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等于上限干预价格、等于下限干预价格、或停留在这两个价格之间,参考价格无须修订。
  (b)若审查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下限干预价格,参考价格应自审查时的水平自动向下修订5%,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外决定一个向下调整参考价格的较大的百分率。
  (c)若审查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高于上限干预价格,参考价格应自审查时的水平自动向上修订5%,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另外决定一个向上调整参考价格的较大的百分率。
  2.自前次根据《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第三十二条第2款或本款评审以来,若缓冲储存变动净额超过10万吨,执行主任应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来评审情况。理事会得以特别表决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
  (a)暂停缓冲储存的经营;
  (b)变更缓冲储存的购买率和出售率;
  (c)修订参考价格。
  3.自(a)前次根据《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第三十二条第3款修订价格、(b)前次根据本款修订价格、或(c)前次根据本条第2款修订价格后,以最近发生者为准,若缓冲储存的购买或出售净额达30万吨,参考价格应分别自其目前的水平提高或降低3%,除非理事会以特别表决决定按较大的百分率分别予以提高或降低。
  4.由于任何原因对参考价格作任何调整,均不得使触发行动价格高于上限指示价格或低于下限指示价格。
  B.指示价格
  5.理事会按本条本节规定进行审查时,得以特别表决修订上限指示价格和下限指示价格。
  6.理事会应确保指示价格的任何修订符合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情况。关于这点,理事会应考虑到天然胶的价格趋势、消费量、供应量、生产成本、储存量、以及缓冲储存所持有的天然胶数量和缓冲储存帐户的财政状况。
  7.下限指示价格和上限指示价格:
  (a)在前次审查后30个月根据《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第三十二条第7款(a)项审查1次,若本《协定》在1988年5月1日后生效则在理事会第一届会议根据本《协定》予以审查,并在其后每隔30个月审查1次,
  (b)在特殊情况下,应理事会中持有200表决票以上的1个或多个成员的请求予以审查,
  (c)当前一次审查参考价格后60日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下限干预价格或高于上限干预价格,而参考价格分别(1)自前一次修订下限指示价格或自《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生效以后,曾向下修订,或(2)自前一次修订上限指示价格或自《1979年国际天然胶协定》生效以后,曾向上修订,而且其修订幅度至少达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3%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5%、或至少达本条第1、第2和/或第3款所规定的数量时,予以审查。
  8.虽有本条第5、第6和第7款的规定,若根据本条规定审查价格幅度前6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低于参考价格,则下限指示价格或上限指示价格不得向上修订。同样的,若根据本条规定审查价格幅度前六个月期间的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平均数高于参考价格,则下限指示价格或上限指示价格不得向下修订。
  第三十二条 市场指示价格
  1.应规定一个每日市场指示价格;这个指示价格应为吉隆坡、伦敦、纽约和新加坡市场每日的本月官方价格的复合加权平均数,反映天然胶的市场情况。在开始时,每日市场指示价格应包括1号烟片、2号烟片和20号薄胶片的价格,三者的权数应相同。所有报价应换算成以马来西亚/新加坡货币表示的马来西亚/新加坡港口的离岸价格。
  2.理事会应审查计算每日市场指示价格的品种/等级的组成权数和方法,并得以特别表决方式予以修订,以确保该价格反映天然胶的市场情况。
  3.若每日市场指示价格前5个市场交易日的平均数高于、等于或低于本协定规定的价格水平,应视该市场指示价格为高于、等于或低于这个价格水平。
  第三十三条 缓冲储存的组成
  1.理事会应在本协定生效后的第一届会议上订明将存入缓冲储存的烟片和工艺分类橡胶的国际公认的标准等级和品种,但须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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