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签署
本公约将自1981年4月10日起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署,为期十二个月。
第四条 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任何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亦可加入本公约。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本公约的保存者。
3.愿意受本公约任何一项议定书约束的表示,得由每个国家选择为之,只要该国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时通知保存者它愿意受任何两项或多项议定书的约束即可。
4.任何缔约国可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保存者它愿意受对其尚无约束力的任何一项所附议定书的约束。
5.缔约国已受其约束的任何决定书,对该缔约国而言,即成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生效
1.本公约应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2.对任何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该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3.本公约所附每项议定书应在二十个国家按本公约第四条第3或第4款的规定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4.对任何在二十个国家已经通知愿受一项议定书的约束之日后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的国家而言,该议定书应在该国通知愿受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第六条 传播
各缔约国承诺无论在和平期间或武装冲突期间,均将尽量在其本国广泛传播本公约及该国受其约束的议定书,特别要在军事训练课程中包括这方面的学习,以便使武器部队都熟悉各该文书。
第七条 本公约生效时的条约关系
1.当冲突的一方不受一项所附议定书的约束时,受本公约和该项所附议定书约束的各方在其相互关系上仍受本公约和该项议定书的约束。
2.在第一条所设想的任何场合,如果任何一个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或不受所附有关议定书约束的国家,接受并适用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并就此通知保存者,则任何缔约国在其与该国的关系上,均受本公约及对其生效的任何所附议定书的约束。
3.保存者于收到本条第2款所述的任何通知时,应立即把它告知各有关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