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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

第三章 机长的权力

  第五条
  1.除航空器前一起飞地点或预定的下一降落地点不在登记国领土上,或航空器继续飞往非登记国领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的情况外,本章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在登记国领空、公海上空或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空飞行时,在航空器内所发生或行将发生的犯罪和行为。
  2.虽然有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章中,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本章规定对在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和行为仍继续适用,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
  第六条
  1.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所指的罪行或行为时,可对此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
  甲、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
  乙、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丙、根据本章的规定将此人交付主管当局或使他离开航空器。
  2.机长可以要求或授权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并可以请求或授权但不能强求旅客给予协助,来管束他有权管束的任何人。任何机组成员或旅客在他有理由认为必须立即采取此项行动以保证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时,未经授权,同样可以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
  1.按照第六条规定对一人所采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后以外的任何地点继续执行:
  甲、此降落地点是在一非缔约国的领土上,而该国当局不准许此人离开航空器,或者已经按照第六条第1款丙项对此人采取了措施,以便将此人移交主管当局;
  乙、航空器强迫降落,而机长不能将此人移交给主管当局;
  丙、此人同意在继续受管束下被运往更远的地方。
  2.机长应尽快并在可能时,在载有按第六条规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上降落前,将该航空器载有一个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实及其理由,通知该国当局。
  第八条
  1.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已犯或行将犯第一条第1款乙项所指的行为时,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的领土上使该人离开航空器,如果这项措施就第六条第1款甲项或乙项所指出的目的来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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