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建筑物的界限舱壁形成的某一壁龛,这种壁龛是露天的,其开口高度为甲板间的全高度,无封闭设备,而且壁龛内宽度不大于其入口处宽度,同时从入口伸至内壁的深度不大于入口处宽度的2倍(见附录I中图10)。
6.旅客
除下列人员外,均为旅客:
(1)船长和船员,以及在船上雇用或从事该船任何业务的其它人员;
(2)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7.载货处所
净吨位计算中所包括的载货处所,是指适宜于运载由船上起卸货物的围蔽处所,而且这些处所已经列入总吨位计算之内。上述载货处所应在易于看到的地方用字母CC(货舱)作永久性标志,字母的高度应不小于100毫米(4英寸),以便查核。
8.水密
水密是指在任何海况下,水都不会浸入船内。
第三条 总吨位
船舶总吨位(GT)应按下述公式决定:
GT=K1V其中:V=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立方米;
K1=0.2+0.02log10v(或取附录Ⅱ表中所示)。
第四条 净吨位
1.船舶净吨位(NT)应按下述公式决定:
4d N2
NT=K2V0(--)2+K3(N1+--)
3D 10
式中:
4d
(1)因素(--)2应不大于1;
3D
4d
(2)K2V0(--)2应不小于0.25GT;
3D
(3)NT应不小于0.30GT;
其中:
V0=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立方米:
K2=0.2+0.02log10v0(或取附录Ⅱ表中所示);
GT+10.000
K3=1.25---------;
10.000
D=本规则第二条2.款中所述船长中点的型深,米;
d=本条第2.款所述船长中点的型吃水,米;
N1=不超过8个铺位的客舱中的旅客数;
N2=其它旅客数;
N1+N2=船舶乘客证书中所载准许乘客总数;
当N1+N2小于13时,N1及N2均取为零。
GT=根据本规则第三条决定的船舶总吨位。
2.关于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型吃水,应为下述吃水之一:
(1)对于适用现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船舶,其吃水相当于按该公约所勘定的夏季载重线(木材载重线除外);
(2)对于客船,其吃水相当于按现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或其它适用的国际协定所勘定的最深分舱载重线;
(3)对于不适用现行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而按国家要求勘定其载重线的船舶,其吃水相当于按该国家要求所勘定的夏季载重线;
(4)对于未勘定载重线,但其吃水是按国家要求予以限制的船舶,最大许可吃水即为其型吃水;
(5)对于其它船舶,则以本规则第二条2.款所述船长中点型深的75%作为型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