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型深
(1)型深是指从龙骨上面量到船舷处上甲板下面的垂直距离。对木质船舶和铁木混合结构船舶,垂直距离是从龙骨镶口的下缘量起。倘船舶中央横剖面的底部具有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垂直距离是从船底平坦部分向内引伸与龙骨侧面相交的一点量起。
(2)具有圆弧形舷边的船舶,型深是量到甲板型线和船舷外板型线相交之点,这些线的引伸是把该舷边看作是设计为角形的。
(3)当上甲板为阶形甲板,并且其升高部分延伸超过决定型深的一点时,型深应量到此甲板较低部分的引伸虚线,此虚线平行于甲板升高部分。
3.宽度
宽度是指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壳板的船,其宽度是在船长中点处量到两舷的肋骨型线,对其它材料壳板的船,其宽度在船长中点量到船体外面。
4.围蔽处所
围蔽处所是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蓬除外,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
5.免除处所
虽然本条第4款有所规定,本款下列各项(1)至(5)所述处所仍应称为免除处所,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但符合以下三条件之一者,应作为围蔽处所:
——设有框架或其它设施保护货物和物料的处所;
——开口上设有某种封闭设备;
——具有能使其开口封闭的建筑物。
(1)1)甲板上建筑物内某一处所,它面对着高度为全甲板间的端部开口,且开口上沿板的高度不超过其邻近甲板横梁的高度25毫米(1英寸),如开口的宽度等于或大于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实际端部开口起,至等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一半距离绘一与开口线或面相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见附录I中图1)。
2)如该处所的宽度由于任何布置上的原因,包括由于船壳板的收敛,使其宽度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则从开口线起,至船体横向宽度等于或小于开口处甲板宽度的90%处绘一与开口平行的线,这个处所可不计入围蔽处所之内(见附录I中图2、3、4)。
3)如果两个处所由一间隔区分开,而且间隔区除了舷墙和栏杆外是完全开敞的,则可按(1)1)或2)的规定将其中一个或两个处所免除量计;但如果两个处所之间的间隔距离小于间隔区甲板最小宽度的一半,就不适用这种免除(见附录I中图5和6)。
(2)在架空露天甲板下的处所,其开敞的两侧与船体除了必要的支柱外并无其它连接。在这种处所,可以设置栏杆、舷墙及舷边上沿板,或在船边安设支柱,但栏杆顶或舷墙顶与舷边上沿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2.5英尺),或不小于该处所高度的1/3,以较大者为准(见附录I中图7)。
(3)伸展到两舷的建筑物内的处所,其两侧的相对开口的高度不小于0.75米(2.5英寸),或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3,以较大者为准。如果这种建筑物只在一侧有开口,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计量的处所仅限于从开口向内最多伸到该开口处甲板宽度的一半(见附录I中图8)。
(4)建筑物内,直接位于其顶甲板上无覆盖的开口之下的某一处所,倘这种开口是露天的,则从围蔽处所中免除计量的处所仅限于此开口区域(见附录I中图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