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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4.在为使本公约修正案生效所需的一切措施均已完成的日期以后,或在修正案一致接受的情况下,如在第十八条第2款(1)项所认为需要的一切接受书已提交以后,任何交存的接受或加入的文件应认为适用于经修订的公约。
  第十八条 修正案
  1.经某一缔约政府提议,可以根据本条所规定的任一程序修改本公约。
  2.经一致接受的修正:
  (1)经某一缔约政府请求,海协组织应将该政府修改本公约的任何建议送交所有缔约政府考虑,旨在取得一致接受。
  (2)除另行商定更早的日期外,任何这种修正案应在所有缔约政府一致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如有某一缔约政府,在海协组织第一次通知该修正案之日起24个月内,尚未将它的接受或反对意见通知海协组织,应被视为已接受该修正案。
  3.经海协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
  (1)经某一缔约政府请求,海协组织应审议该政府对本公约所提出的任何修正。此项修正案如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到会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即应在提交本组织大会讨论前至少6个月,送交本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和所有缔约政府。
  (2)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此项修订案应由海协组织通知所有缔约政府,以供接受。
  (3)上述修订案应在缔约政府2/3多数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该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政府生效,但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声明不接受的缔约政府除外。
  (4)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其中包括有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的政府中2/3多数出席并投票通过,则在采纳某一修正案时,得提议决定该修正案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任何缔约政府根据本款(3)项提出声明,并在该修正案生效后12个月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正,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应停止该政府作为本公约参加国。这项决定应事先取得缔约政府中2/3多数同意。
  (5)本款各项规定,并不妨碍原先根据本款对本公约提出修正行动的缔约政府,在任何时候采取它所认为适当的、依据本条第2或第4款任择其一的行动。
  4.经过会议的修正:
  (1)经某一缔约政府请求,同时有至少1/3的缔约国同意,海协组织可召集各政府会议,以考虑对本公约的修正。
  (2)每一修正案如经上述会议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即应由海协组织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政府,以供接受。
  (3)上述修正案应在缔约政府2/3多数接受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该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政府生效,但在该修正案生效前声明不接受的缔约政府除外。
  (4)根据本款(1)项召集的会议,经出席并投票的2/3多数通过,则在采纳某一修正案时,得决定该修正案具有这样的重要性,即任何缔约政府根据本款(3)项提出声明,并在修正案生效后12个月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正,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应停止该政府作为本公约参加国。
  5.海协组织应将根据本条生效的任何修正案及每一修正案行将生效的日期,一并通知所有缔约政府。
  6.根据本条规定所作的任何接受或声明,应以书面交存海协组织。海协组织收到此项接受或声明,应通知所有缔约政府。
  第十九条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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