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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业务协定

  (Ⅱ)在签字者会议通过此项修正案的当天,具有签字者身份的签字者总数中等于或超过百分之八十五的签字者;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论其当时所持有的投资股份为多少。
  各签字者批准修正案的通知书应由与其有关的缔约国寄送文件存档者,递交此种通知书,则意味着缔约国对修正案的接受。
  (e)文件存档者在收到本条(d)款所要求的修正案批准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所有签字者以便使修正案尽快生效。在此种通知发出后九十天,修正案对于所有签字者,包括那些没有批准此项修正案、但又未退出卫星组织的签字者,均应生效。
  (f)尽管本条(d)、(e)两款已有规定,修正案不得晚于签字者会议通过之日后十八个月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生效
  (a)在《协定》按照其第二十条(a)、(d)两款或(b)、(d)两款的规定,对缔约国生效之日,本业务协定即开始对与该缔约国有关的签字者生效。
  (b)在《协定》按照其第二十条(c)、(d)两款的规定,为缔约国所临时适用之日,本业务协定即开始为与该缔约国有关的签字者所临时适用。
  (c)本业务协定与《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文件存档者
  (a)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是本业务协定的文件存档者。本业务协定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业务协定、批准本业务协定修正案的通知书、《协定》第十六条(f)款所述的替换某个签字者的通知书以及退出卫星组织通知书,应一并存入文件存档者的档案库。
  (b)文件存档者应将本业务协定的经验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在本业务协定上业已签字的政府和所指定的电信机构以及国际电信联盟,并将以下各项通知上述政府、所指定的电信机构及国际电信联盟:本业务协定的签字手迹;《协定》第二十条(a)款所述的六十天期间的开始日期;本业务协定的生效;关于通过本业务协定修正案的通知书和该修正案的生效通知书。关于六十天期间的开始日的通知书应在该期间的第一天发出。
  (c)文件存档者应在本业务协定开始生效时,按联合国宪章第一0二条的规定,在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在下方签字的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已签署本业务协定,以昭信守。
  1971年8月20日订于华盛顿。

附件:           过渡性规定


  1.签字者的义务
  如果本业务协定签字者或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曾经是《临时协定》的缔约者,此种签字者则应当付给或有权接收那个具有《特别协定》签字者身份的《特别协定》缔约国或其所指定的《特别协定》签字者在《协定》生效日按《特别协定》的规定而应付或应收的净金额。
  2.董事会的成立
  (a)通信卫星公司应在《协定》第二十条(a)款所述的六十天期间开始之日并随后每隔一星期一次向《特别协定》的所有签字者以及在《协定》生效日本业务协定将对之生效的、或将为之临时适用的国家或各该国家所指定的电信机构,通知上述国家或电信机构按本业务协定的规定各自应认担的最初投资股份的估计数字。
  (b)在上述六十天期间内,通信卫星公司应为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作必要的行政准备。
  (c)在《协定》生效日后三天内,通信卫星公司在按《协定》附件D的第(2)款行事时,应:
  (Ⅰ)向本业务协定已对之生效或已为之临时适用的本业务协定的所有签字者通知其按本业务协定第六条确定的最初投资股份;
  (Ⅱ)通知所有该等签字者关于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安排,该会议应在《协定》生效日后的三十天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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