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无论是卫星组织、任何具有签字者身份的签字者及它们的负责人、官员或雇员,还是卫星组织的任何机构的代表,在履行其职责时,和在其职权范围内,均不对按《协定》和本业务协定予以提供的或将予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的失效、稽延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向签字者或卫星组织负责,也不得要求以上人员中的任何人、任何签字者或卫星组织赔偿上述损失。
(b)如果由于一个主管法庭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或董事会所通过或同意的解决办法,要求卫星组织或任何具有签字者身份的签字者支付由于卫星组织根据《协定》或本业务协定的规定所进行或授权的任何活动而引起的索赔的各种款项,只要卫星组织通过赔偿费、保险费或其他财物安排仍不能付清这笔款项,那么尽管本业务协定第五条对最高限额已有规定,各签字者也应按其各自在卫星组织支付索赔款项时的投资股份的比例,向卫星组织缴纳该索赔款项的未付足部分。
(c)如果此种索赔要求是向签字者提出的,为了让卫星组织按本条(b)款支付索赔款项,签字者应毫无拖延地将有关情况通知卫星组织,并应使卫星组织有机会对此种索赔要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答辩或采取其他处理办法,如果为仲裁该索赔要求的法庭的法律所允许,并可使卫星组织以与该签字者联合或替代该签字者的方式成为该诉讼案的当事者。
第十九条 赎买
(a)如果在《协定》生效时,该《协定》对于作为一个国家的签字者,或其所属的国家既未发生过效力也未临时适用过,则董事会根据《临时协定》第九和十五条的规定应尽快地并最迟不超过本业务协定生效后三个月,按本条(d)款的规定确定每一个这种卫星组织《特别协定》签字者在卫星组织内的财政状况,并将其财政状况及其利率书面通知上述每一签字者。这种利率应接近世界市场的利率。
(b)签字者可以接受按本条(a)款通知的或董事会与它商定的对于它的财政状况及其利率的评定。在接受评定后的九十天内或在双方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卫星组织应以美元或可自由兑换成美元的其他货币,向上述签字者支付所接受的款额及利息,利息自本业务协定生效日期算到付款日期为止。
(c)如卫星组织与签字者在金额或利率问题上出现争议,而这种争议在按本条(a)款发出通知后一年内仍未能通过谈判得到解决,则卫星组织应使这一金额及其利率成为留待解决的长久性报价,并将相应的资金留出来供该签字者自由处置。如签字者要求仲裁,卫星组织则应将此项争议提付双方同意的法庭进行仲裁。在得到法庭判决通知后,卫星组织应以美元或可自由兑换成美元的另一种货币向签字者支付由法庭判定的金额。
(d)本条(a)款所述的财政状况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Ⅰ)用本业务协定生效日按照本业务协定第七条(b)款的规定所评定的金额,乘以签字者按照特别协定的规定所持有的最后投资股份;
(Ⅱ)并从(Ⅰ)项所得的乘积中减去在本业务协定生效时签字者应付的金额。
(e)本条任何规定不得:
(Ⅰ)免除本条(a)款中所述的、在《特别协定》的签字者或代表这些签字者共同承担的义务中它应承担的部分义务,上述共同承担的义务是由于本业务协定生效之前在实施《临时协定》和《特别协定》时的行动和遗漏所产生的。
(Ⅱ)剥夺上述签字者在其以签字者的身份所得到的而未按本条规定得到补偿的任何权利,这类权利在《特别协定》终止后本来是可以继续保留的。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a)凡在签字者与签字者之间、或卫星组织与一个或若干签字者之间,在《协定》或本业务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产生法律争议时,如在适当的时间内未能通过其他方法获得解决,则应按《协定》附件C的规定提付仲裁。
(b)凡在某一签字者与某一已不再是签字者的国家或电信机构之间,或在卫星组织与某一已不再是签字者的国家或电信机构之间所发生的所有这种争议,并且这种争议发生在该国或电信机构已不再是签字者之后,如在适当的时间内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解决,也应提付仲裁;如某一争议的各争执者同意,可按《协定》附件C的规定提付仲裁。如某一国家或电信机构在其作为争执者的仲裁开始后不再是签字者时,这一仲裁仍应按照《协定》附件C的规定或该项仲裁所遵循的其他规定(如有的话)继续进行到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