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对于批准地面站,即使签字者会议未能按《协定》第八条(b)款(Ⅴ)项制定总规则或董事会未能按《协定》第十条(a)款(Ⅶ)项制订准则和程序,也并不妨碍董事会对一个地面站要求使用卫星组织空间段的申请书进行考虑和采取行动。
(c)本条(a)款所述的签字者或电信机构,应当替它为之提交申请书的地面站向卫星组织负责,使这类地面站遵守卫星组织在签发给它的批准书中所规定的规则和标准;如果申请书系由签字者提出,则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必须替不属于该签字者或不由该签字者操作的所有或部分地面站承担上述责任。
第十五条 空间段容量的分配
(a)要求分配卫星组织空间段容量的申请书,应由签字者向卫星组织提出。如系缔约国管辖以外的地区,则可由经正式授权的电信机构提出。
(b)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容量,应根据董事会按《协定》第十条所制订的条款和条件分配给签字者,如系缔约国管辖以外的地区,则应分配给提出申请的经正式授权的电信机构。
(c)每个根据本条(b)款规定分配到卫星组织空间段容量的签字者或电信机构,应对遵循卫星组织所制订的关于该分配到的容量的规定和条件负责。但是,如果申请书系由签字者提出,则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必须替不属于该签字者或不由该签字者操作所有或部分地面站所分配到的容量承担上述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
(a)卫星组织所需物品和服务项目的全部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协定》第八条、本业务协定第十七条和董事会按《协定》和本业务协定的规定所制订的程序、规则、条款和条件予以订立。本条所述的服务项目应由法人提供。
(b)如遇以下情况,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批准:
(Ⅰ)在发出预计价值高于五十万美元的请求报价书或合同招标书时;
(Ⅱ)在订立价值高于五十万美元的合同时。
(c)如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董事会可决定物品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不采用公开的国际招标的办法:
(Ⅰ)当合同的预计价值不超过五十万美元或不超过签字者会议根据董事会建议可能确定的更高金额时;
(Ⅱ)当遇到涉及卫星组织空间段能不能运行的紧急情况而迫切需要采购或成交时;
(Ⅲ)当所需物品主要带有行政性质并最适宜于在当地采购时;
(Ⅳ)当符合卫星组织所需物品的必要规格的货源只有一个,或货源的数量十分有限以致花费公开的国际招标所需的费用和时间既成为不可行,也不符合卫星组织最大利益时。但是在不止一个货源的情况下,则这些货源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d)本条(a)款所述的程序、规则、条款和条件应当规定,必须详细而及时地向董事会提供资料。凡应任何董事的要求,董事会应能使该董事为履行其董事职责而得到有关各项合同的任何必要资料。
第十七条 发明和技术资料
(a)在各项发明和技术资料方面卫星组织对于它所进行的、或以它的名义进行的工作,应享有为卫星组织和具有签字者身份的各签字者的共同利益所必需的权利,但不能多于该等权利。在根据合同进行工作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该等权利不能独享。
(b)为了实施本条(a)款的规定,卫星组织应考虑到它的原则和目标、缔约国和签字者按《协定》和本业务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以及普遍接受的工业惯例,对于它自己或以它的名义进行的包含重要科学研究和研制内容的工作,保证使自己:
(Ⅰ)有权无偿地公开卫星组织或以卫星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工作所产生的全部发明和技术资料;
(Ⅱ)有权将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公开或使之公开给各签字者和任何缔约国所管辖的其他法人;并有权使用、批准或授权批准各签字者和上述其他法人使用此种发明和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