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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

  (f)缔约国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提出的建议,应在开始实行以上各段提出的程序之日以后六个月内提出。为此可以召开一次缔约国大会的非常会议。
  (g)本协定不适用于纯粹为了国家安全的目的而建立、取得或使用与卫星组织空间段设施分立的其他空间段设施的情况。
  第十五条 卫星组织总部、特权、免税权和豁免权
  (a)卫星组织总部设在华盛顿。
  (b)在本协定规定的活动范围内,卫星组织及其财产在协定所有缔约国内,均应免除国家所得税和国家直接财产税,对于用于全球通信系统而发射的通信卫星及其无件和部件,应免除关税。每个缔约国应考虑到卫星组织的特点,保证根据现行国内程序,尽最大努力地进一步免除卫星组织及其财产的所得税、直接财产税和关税。
  (c)对于卫星组织、卫星组织官员、本款提及的《议定书》和《总部协定》所规定的呼种雇员、缔约国和缔约国的代表、签字者和签字者的代表以及参加种裁程序的人员,每个缔约国(卫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除外),均应按照本款所述的《议定书》给予适当的特权、免税和豁免权;卫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则应按照本款所述的《总部协定》,给予适当的特权、免税权和豁免权。具体地说,每个缔约国对于这些人员在行使其职责时和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所作所为、所说所写,应在本款所述的《总部协定》和《议定书》所规定的范围内和情况下,给予法律审判豁免权。卫星组织总部所的缔约国应尽早与卫星组织缔结一项关于特权、免税权和豁免权的《总部协定》。《总部协定》应包含这样一项规定,即除卫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所指定的签字者之外所有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签字者,在卫生组织总部所在的缔约国的领土上,应免缴它们从卫星组织赚得的收入的国内税。其他缔约国也应尽早缔结关于特权、免税权和豁免权的《议定书》。《总部协定》和《议定书》与本协定无关;它们可各自规定期满的条件。
  第十六条 退出
  (a)(Ⅰ)任何缔约国和签字者均可自愿退出卫星组织。缔约国应将其退出决定书面通知文件存档者。签字乾的退出决定则由指定它的缔约国书面通知执行局,这项通知书意味着该缔约国对其签字者的退出决定的认可。(Ⅱ)自愿退出应在收到本款(Ⅰ)项所述的通知书三个月后生效,如果该通知书上另有明文规定,在三个月期满以后,则按《业务协定》第六条(c)款(Ⅱ)项的规定,顺下一确定投资股份之日生效。自愿退出生效时,本协定和《业务协定》也同时对退出的缔约国或签字者失效。
  (b)(Ⅰ)如果出现一个缔约国未能履行本协定的任何义务的情况,缔约国大会在收到关于此事的通知后,或缔约国大会自行提出此事后,经过审议上述缔约国提出的说明,如认为该缔约国确实没能履行义务,便可以决定该缔约国被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从决定之日起,本协定停止对该缔约国发生效力。为作出此类决定,缔约国大会可召开非常会议。
  (Ⅱ)如发现现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签字者,未能履行本协定和《业力协定》的任何义力(《业力协定》第四条(a)款的义力除外)的,并且该款能履行义力的情况在执行局将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签字者三个月后仍未加以纠正时,董事会在审议由该签字者或该签字者的缔约国所作的说明之后,可以中止该签字者的权利并建议签字者会议将它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如果签字者会议中审议由该签字者或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提出的说明之后,批准了董事会的建议,该签字者的退出应从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本协定和《业务协定》也同时对该签字者失效。
  (c)如果签字者在逾期后三个月内,仍未缴清按照《业务协定》第四条(a)款规定应付的款额,则该签字者在本协定和《业务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应自动中止。如果在中止权利后三个月内,签字者仍未缴清全部应付款额或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也未按本条(f)款的规定替换签字者,董事会在审议该签字者或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提出的说明之后,可以建议签字才会议将签字者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签字者会议在审议签字者提出的说明之后,可以决定该签字者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从决定之日起,本协定和《业务协定》即对该签字者失效。
  (d)以缔约国身份行事的缔约国的退出,意味该缔约国所指定的签字者(或到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缔约国)也同时退出。在本协定对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停止生效的同时,本协定和《业务协定》也对该签字者失效。
  (e)签字者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退出卫星组织,均应由指定该签字者的缔约国充任签字者,或者在退出之日起指定新的签字者,或者退出卫星组织。
  (f)如果某缔约国由于某种原因希望自行替换它们所指定的签字者或指定一个新的签字者,它必须书面通知文件存档者。一俟新的签字者承担原签字者未履行的所有义务并在《业务协定》上签字,本协定和《业务协定》即对新的签字者生效,同时停止对原签字者生效。
  (g)在文件存档者或执行局收到本条(a)款(Ⅰ)项所规定关于退出决定的通知书后,发出通知书的缔约国及其所指定的签字或该通知书所涉及的签字者应停止享有在卫星组织任何机构内的代表权和表决权,并且在接到通知之后也不承担任何义力和责任,但是除非董事会根据《业务协定》第二十一条(d)款另有决定外,上述签字者仍有责任缴付其投资股份,以履行其在收到通知以前明确接受的契约义力和由于在收到通知以前的行动或遗漏而产生的责任。
  (h)在根据本条(b)款(Ⅱ)项或(c)款的规定中止某签字者的权利期间,该签字者应继续承担本协定和《业务协定》规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i)如果签字者会议按照本条(b)款(Ⅱ)项的规定,决定不批准董事会关于将某签字者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的建议,则应从这一决定之日起取消中止,该签字者立即享有本协定和《业务协定》所规定的全部权利。但是,对于根据本条(c)款的规定被中止权利的签字者,直到其付清按《业务协定》第四条(a)款规定其应付款额为止,方能取消中止。
  (j)如果签字者会议按照本条(b)款(Ⅱ)项或(c)款的规定,批准董事会关于某签字者被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的建议。则该签字者在该建议批准以后,不应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是,除非董事会按照《业务协定》第二十一条(d)款另有决定,上述签字者仍有责任缴付其投资股份,以履行其在批准前明确接受的契约义力和由于在批准以前的行动遗漏而产生的责任。
  (k)如果缔约国在会按照本条(b)款(Ⅰ)项的规定,决定某缔约国被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缔约国或其所指定的签字者在决定作出之后,不应承担任何义力和责任。但是,除非董事会按照《业务协定》第二十一条(d)款的规定另有决定,以签字者身份行事的缔约国或其所指定的签字者仍有责任缴付其投资股份,以履行其在决定以前明确接受的契约义务和由于在决定以前的行动或遗漏而产生的责任。
  (l)除按本条(f)款的规定替换签字者的情况外,在卫星组织同协定和《业务协定》对之停止生效的某签字者之间的帐务,应根据《业务协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结算。
  (m)(Ⅰ)按本条(a)款(Ⅰ)项的规定所发出的,关于某缔约国决定退出的通知书,将由文件存档者转发所有缔约国和执行局,并由执行局转发给所有签字者。
  (Ⅱ)如果缔约国大会根据本条(b)款(Ⅰ)项的规定,决定某缔约国被视为业已退出卫星组织,执行局应将此决定通知所有签字者和文件存档者,并由文件存档并将决定通知所有缔约国。
  (Ⅲ)按本条(a)款(Ⅰ)项的规定所发出的关于签字者决定退出的通知,或按本条(b)款(Ⅱ)项或(c)款或(d)款的规定所发出的关于签字者决定退出的通知,应由执行局转发所有签字者和文件存档者,并由文件存档者将通知发所有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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