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法人身份
(a)卫星组织具有法人身份。它拥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完全权力,其中包括:
(Ⅰ)与一些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Ⅱ)订立合同;
(Ⅲ)获得和支配财产;
(Ⅳ)作为法律诉讼的当事者。
(b)各缔约国应在其权限内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便依照本国法律实施本条各款。
第五条 财务原则
(a)卫星组织是卫星组织空间段和卫星组织获得的所有其他财产的所有者。每一签字者在卫星组织的财务利益,等于把它的投资股份乘以按《业务协定》第七条的规定产生的评定额新得出的金额。
(b)每个签字者所具有的投资股份应相当于它在按《业务协定》算出来的所有签字者对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全部使用量中所占的百分比,然而,签字者对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量即使为零,其投资股份也不应低于《业务协定》所规定的最低额。
(c)每个签字者应按照《业务协定》进行投资,以筹集卫星组织的资金需求额,并可获得投资的退款和资本使用报酬金。
(d)卫星组织空间段的所有使用者均应交付按照本协定和《业务协定》确定的使用费。各种用途的空间段使用费的标准,对于要求使用该种空间段的所有申请者都应是相同的。
(e)如经所有签字者一致同意,本协定第三条(e)款所指的其他分立的卫星和附属设施可以作为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一部分,由卫星组织出资并占有,如果未能取得一致同意,它们应与卫星组织空间段分开,并由那些需要者出资和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卫星组织所制订的财务规定和条件应能使其偿付设计、研制、建造和提供这种卫星和附属设施直接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卫星组织一般行政费用的一个适当的部分。
第六条 卫星组织的组织结构
(a)卫星组织有下列机构:
(Ⅰ)缔约国大会;
(Ⅱ)签字者会议;
(Ⅲ)董事会;
(Ⅳ)向董事会负责的执行局。
(b)除本协定和《业务协定》另有规定外,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作出决定或采取行动去改变、废除、推迟或用其他方式干扰本协定或《业务协定》赋于另一机构的权力的行使和责任或职能的履行。
(c)缔约国大会、签字者会议和董事会均应在各自遵守本条(b)款的条件下,注意并恰当地考虑其他机构在行使本协定或《业务协定》赋于它的责任和职能时所作出的决议、建议或所表达的意见。
第七条 缔约国大会
(a)缔约国大会由全体缔约国组成,是卫星组织的首要机构。
(b)缔约国大会应审议对于卫星组织的作为主权国家的缔约国至关重要的问题。缔约国大会有权审议与本协定所规定的卫星组织的原则、宗旨和活动范围相一致的卫星组织总政策和长远目标。根据本协定第六条(b)和(c)款,缔约国大会应对签字者会议或董事会向它提出的决议、建议和意见进行应有的和适当的审议。
(c)缔约国大会有如下职能和权力:
(Ⅰ)在行使审议卫星组织的长远目标和总政策的权力时,向卫星组织的其他机构提出其认为适宜的意见和建议;
(Ⅱ)决定应采取何种措施以避免卫星组织的活动同符合本协定的并至少为三分之二缔约国所遵守的任何一般多边公约发生冲突;
(Ⅲ)按照本协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的修正案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并对《业务协定》的修正案提出提案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Ⅳ)根据总规则或某些具体决定,授权在本协定第三条(d)款和(e)款(Ⅲ)项规定的活动范围内开放的特种电信业务使用卫星组织空间段,以及向这种业务提供与卫星组织空间段分立的其他卫星和附属设施;
(Ⅴ)检查根据本协定第八条(b)款(Ⅴ)项的规定所制定的总规则,以确保一视同仁的原则得以贯彻;
(Ⅵ)审议由签字者会议和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总政策的贯彻、卫星组织活动和长远规划的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Ⅶ)按照本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就与卫星组织空间段分立的其他空间段设施的拟议中的安装、获得或使用,以建议书的方式发表其审议结果;
(Ⅷ)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b)款(Ⅰ)项的规定,就某一缔约国退出卫星组织作出决定;
(Ⅸ)就有关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同各国(不管是否为缔约国)或国际组织的正式关系问题作出决定;
(Ⅹ)审议缔约国向其提交的申诉;
(Ⅺ)按照本协定附件C第三条的规定,选择法律专家;
(Ⅻ)按照本协定第十一和十二条的规定,任命总干事;
(ⅩⅢ)按照本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局的组织结构;
(ⅩⅣ)行使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在其权限内的任何其它权力。
(d)缔约国大会第一次普通会议应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由秘书长召开。此后,每两年召开一次普通会议。但是缔约国大会还可在逐次会议上对下届会议时间另作决定。
(e)(Ⅰ)除本条(d)款规定的普通会议外,缔约国大会还可召开非常会议。非常会议或是应董事会根据本协定第十四或十六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或是应得到包括申请国在内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附议的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要求得以召开。
(Ⅱ)要求召开非常会议时,应申述会议的目的,并应以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或总干事提出申请,秘书长或总干事应按照缔约国大会关于召开此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尽快地作出安排。
(f)缔约国大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大多数缔约国的代表组成。每个缔约国有一个表决权。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至少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缔约国代表赞成方能通过。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代表的简单多数赞成方能通过。关于某一具体问题究竟是程序性问题还是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代表的简单多数票决定。
(g)缔约国大会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选举其主席和其它官员的规定。
(h)每一缔约国出席缔约国大会会议费用自理。根据《业务协定》第八条的规定,缔约国大会的会议费用应由卫星组织的行政费开支。
第八条 签字者会议
(a)签字者会议应由所有签字者组成。根据本协定第六条(b)和(c)款的规定,签字者会议应对缔约国大会或董事会提交给它的决议、建议和意见进行应有和适当的审议。
(b)签字者会议有如下职能和权力:
(Ⅰ)审议董事会向它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财政帐目,并对此向董事会发表意见;
(Ⅱ)根据本协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的修正案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根据《业务协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参考缔约国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与本协定精神相一致的《业务协定》的修正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Ⅲ)对董事会提交的、有关今后计划的报告,包括这种计划的财政估算,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Ⅳ)对董事会所提出的关于增加《业务协定》第五条规定的资金限额的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Ⅴ)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并作为其指导,制订下述总规则:
(A)批准地面站进入卫星组织空间段;
(B)分配卫星组织空间段的容量;
(C)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制订和调整卫星组织空间段的使用费标准;
(Ⅵ)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某一签字者退出卫星组织作出决定;
(Ⅶ)对签字者直接提出或经过董事会提出的申诉,或对非签字者的卫星组织空间段使用者通过董事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Ⅷ)编写有关总政策的实施、卫星组织活动和长远规划的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缔约国大会和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