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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公约(1971修订)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在解释或适用本公约方面发生的争端,经谈判不能解决时,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其他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应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一)本公约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文字制定,三种文本应予签署并具有同等效力。
  (二)总干事在和有关政府协商后,将制定阿拉伯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葡萄牙文的正式文本。
  (三)某个或数个缔约国有权与总干事协商后由总干事制定它们选择的语文的其他文本。
  (四)所有这些文本均附在本公约签字文本之后。
  第十七条
  (一)本公约绝不影响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条款或由该公约设立的联盟的会员资格。
  (二)为实施前款规定,本条附有一项声明。对于在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受伯尔尼公约约束的各国或已受或在以后某一日期可能受该公约约束的国家,此声明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这些国家在本公约上签字也应视为在该声明上签字,而这些国家的批准、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包括该声明。
  第十八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美洲各共和国中仅限两国或数国之间现在有效或可能生效的多边或双边版权公约或协定。无论在现有的此类公约或协定生效的条款与本公约的条款之间,或在本公约的条款与本公约生效之后美洲两个或数个共和国可能制定的新公约或协定的条款之间出现分歧时,应以最近制定的公约或协定为准。任何缔约国在本公约生效前,对该国依据现有公约或协定所获得的版权不应受到影响。
  第十九条 本公约将不废除在两个或数个缔约国之间有效的多边或双边公约或协定。一旦此类现有公约或协定的条款与本公约的条款出现分歧时,将以本公约的条款为准。任何缔约国于本公约在该国生效前,依据现有公约或协定所获得的版权将不受影响,本条规定将不影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款的实行。
  第二十条 对本公约不得有任何保留。
  第二十一条
  (一)总干事应将本公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各有关国家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二)总干事还应将已交存的批准、接受和加入证书,本公约的生效日期,根据本公约发出的通知书及根据第十四条做出的废除,通知所有有关国家。
  关于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
  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以下称“伯尔尼联盟”)的会员国和本公约的签字国,
  为了在该联盟基础上加强其相互关系,并避免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存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任何冲突,认识到某些国家按照其文化、社会和经济发展阶段而调整其版权保护水平的暂时需要,
  经共同商定,接受以下声明的各项规定:
  甲、除本声明乙项规定外,某作品起源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已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之后退出伯尔尼联盟者,将不得在伯尔尼联盟的国家境内受到世界版权公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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