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甲、对翻译一部已以印刷形式或其他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受本公约保护的作品发给的许可证,也可根据总部设在适用第五条之二的缔约国的广播机构在该国提出的要求,发给该广播机构,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译文是根据该缔约国法律制作并获得的作品复制品翻译的;
(2)译文只能用于教学广播或向特定专业的专家传播专门技术或科学研究成果的广播;
(3)译文专门为第二目所指目的使用,并通过对缔约国境内听众的合法广播进行,其中包括专为此项广播目的而通过录音或录像手段合法录制的广播;
(4)译文的录音或录像只能在其总部设在颁发许可证的缔约国的广播组织之间交换;
(5)所有译文的使用均无任何营利性质。
乙、只要符合甲项列举的所有准则和条件,也可对广播机构颁发许可证以翻译专为大、中、小学使用而制作与出版的视听教材中的所有课文。
丙、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依本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应受第五条各项规定的约束;即使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七年期限届满后,上述许可证也应继续受第五条和本条规定的约束。但上述期限到期后,许可证持有者有权请求以仅受第五条约束的新许可证来代替上述许可证。
(九)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下,依本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应受第五条各项规定的约束。即使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七年期限届满后,上述许可证也应继续受到第五条和本条规定的约束;但上述期限到期后,许可证持有者有权请求以仅受第五条约束的新许可证来代替上述许可证。
第五条之四
(一)凡适用第五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任何缔约国均可采纳下述规定:
甲、(1)自本条第(三)款所述的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特定版本首次出版之日算起在丙项规定的期限期满时,或
(2)由缔约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日期算起的更长的期限期满时,若该版的作品复制品尚无复制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以与同类作品在该国通行的价格相似的价格在该国出售,以满足广大公众或大、中、小学教学之需要,则该国任何国民均可向主管当局申请得到非专有许可证,以此种价格或更低价格复制和出版该版本供大、中、小学教学之用。许可证的发给,须经国民按照该国现行规定,证明他已向权利所有者提出出版作品的要求,而又未能得到授权,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有者。在向权利所有者提出这一要求的同时,申请人还必须将这一申请通知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设立的国际版权情报中心,或丁项所述的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情报中心。
乙、根据同样的条件,也可发给许可证,如果经权利所有者授权制作的该版作品复制品在该国已脱销六个月,而无法以同该国内对同类作品要求的价格相似的价格供应广大公众或供大、中、小学教学之用。
丙、本款甲项所指的期限为五年。但
(1)对有关数学和自然科学以及技术的作品,则为三年;
(2)小说、诗歌、戏剧和音乐作品以及美术书籍,则为七年。
丁、如果申请人无法找到复制权所有者,即应通过挂号航邮将申请书的副本,寄给该作品上列有名称的出版者和据信为出版者主要业务中心所在国的政府为此目的向总干事递交的通知中所指定的任何国内或国际情报中心。如无上述通知书,他应将申请书的抄件递交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设立的国际情报中心。在发出申请书抄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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