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 u)会同有关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在必要时会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确定电联各种出版物的形式和外观,在确定时需考虑出版物的性质、内容以及最适宜、最经济的出版方式;
300. v)为及时分发所出版的文件作出安排;
301. w)经与协调委员会协商并经过精打细算后,编造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第二年的年度预算草案和概算,使电联经费开支不超过全权代表大会所规定的限额。预算和概算应包括两种方案,一种方案适用于会费单位的增长为零的情况,另一种方案适用于在提取储备金以后会费单位的增长少于或等于第一号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限额的情况;预算草案及其载有费用分析的附件经理事会批准后,应寄送全体电联会员作参考;
302. x)在与协调委员会协商后,参考其意见,制定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今后工作计划,以安排按照行政理事会的指示在电联总部所在地举行的主要活动;
303. y)制订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关于数年内人员招聘、职位重新分类和取消的计划;
304. z)参照协调委员会的意见,编写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关于在行政理事会年会召开前一年内在电联总部所在地举行的主要活动的费用分析;编写费用分析时应特别注意合理安排的成果;
305. aa)在协调委员会帮助下,编造每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的财务管理报告和帐目,并在每届全权代表大会开会前夕编造简明帐,这种报告和帐目经行政理事会审批后,应寄发给全体会员并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审查和最后批准;
306. ab)在协调委员会的帮助下,编拟电联活动年度报告,此项报告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后寄送全体会员;
307. ac)履行电联所有其他秘书性职责;
308. ad)履行行政理事会所委托的任何其他职责。
309. 2.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应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的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以及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会;他们参加行政理事会的会议时受第241和242款制约;秘书长或其代表可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所有其他会议。
第五十七条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
310. 1. (1)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应在无线电技术领域内有相当的造诣,并在频率的指配和使用方面具有实际经验。
311. (2)此外,为了更有效地了解频登会所需处理的第79款所述问题,每一委员须熟悉世界某一区域的地理、经济和人口状况。
312. 2. (1)选举程序由全权代表大会按照第73款的规定予以制订。
313. (2)每次选举时,频登会的现任委员可以由其国籍所属的国家再度提名为候选人。
314. (3)频登会委员在其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通常一直任职到选举接任委员的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315. (4)如果频登会的当选委员在选举该委员会委员的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辞职,弃职或死亡,频登会主席应要求秘书长请有关区域的电联会员国在行政理事会的下一届年会上为选举一名替补委员提出候选人。但是,如果在行政理事会召开年会的90天以前发生出缺,该委员国籍所属的国家应在90天内尽早指定一名本国国民为替补委员。该替补委员任职到行政理事会所选举的新委员就职时为止,或在必要时任职到下届全权代表大会所选举的频登会全体新委员就职时为止。在这两种情况下,替补委员的川旅费均应由其主管部门负担。如属适当,替补委员有资格被行政理事会或全权代表大会选为正式委员。
316. 3. (1)频登会的工作细则载明在无线电规则内。
317. (2)频登会委员自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为一年。
此后,每年由副主席接任主席,并另选一名新的副主席。
318. (3)频登会由一个专门秘书处协助工作。
319. 4.频登会委员不得请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政府成员、任何公众组织、私人组织或个人关于行使其本职的指示。此外,每一会员必须尊重频登会及其委员的职责的国际性,不得企图影响任何频登会委员行使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国际咨询委员会
320. 1.每一国际咨询委员会通过以下各项进行工作:
321. a)全体会议:以每四年召开一次为宜;如需举行相关的世界性行政大会时,全体会议在可能条件下应至少在该大会八个月以前举行;
322. b)各研究组:由全体会议建立,处理各项有待研究的问题;
323. c)主任:由全权代表大会选举,在两届全权代表任职;主任有资格在下届全权代表大会上连选连任。如其职位发生意外出缺,则根据第268款的规定,由行政理事会在下届年会上任命一名新的主任。
324. d)协助主任工作的专门秘书处;
325. e)电联设置的实验室和技术设备。
326. 2. (1)每一国际咨询委员会研究并为之印发建议的问题,应是由各该咨询委员会本身的全体会议所确定的、或在其两届全体会议之间至少经二十个电联会员以通信方式提出或同意的问题,以及由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另一国际咨询委员会或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向其提交的问题。
327. (2)每一咨询委员会还可应有关国家的要求,研究其国内的电信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对这类问题的研究应按第326款的规定进行;如需对几种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可以考虑经济因素。
第五十九条 协调委员会
328. 1. (1)协调委员会在第97款所提及的各项事宜方面协助秘书长并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秘书长履行第276、298、301、302、305和306各款中所委托的职责。
329. (2)协调委员会负责同第三十九和四十条所述各国际组织协调有关电联各常设机构派遣代表参加这些组织的大会问题。
330. (3)协调委员会检查电联技术合作工作的进展情况,并通过秘书长向行政理事会提交建议。
331. 2.协调委员会应力求取得一致结论;但是,如果主席认为不及等待行政理事会下届年会而必须对讨论中的问题作出紧急决定时,即使没有得到大多数委员的支持,他也可破例自行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他须立即将这些问题,连同他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以及委员会其他委员提出的其他书面意见,一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理事会的其他理事。如果问题虽非紧急却很重要,则应提交行政理事会下届年会审议。
332. 3.协调委员会每月至少由其主席召集一次会议;必要时,在两位委员的要求下也可召集会议。
333. 4.应将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此种报告可由行政理事会理事索取。
第九章 关于大会的一般条款
第六十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全权代表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334. 1.邀请国政府应在取得行政理事会同意后决定大会的确切日期和地点。
335. 2. (1)邀请国政府应在该日期一年以前向电联每一会员国政府发出邀请书。
336. (2)邀请书可直接发送,也可以经由秘书长或另一国政府转发。
337. 3.秘书长应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联合国发出邀请书;如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任何区域性电信组织提出要求,秘书长也应向其发出邀请书。
338. 4.邀请国政府可以在行政理事会的赞同或倡议下,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派遣观察员以顾问身份参加大会。
339. 5. (1)会员的答复最迟应在距大会开会日期一个月前寄达邀请国政府,并应尽可能包括代表团组成的详细情况。
340. (2)会员的答复可以直接寄送邀请国政府,也可以经由秘书长或另一国政府转寄。
341. 6.电联所有常设机构应派遣代表以顾问身份出席大会。
342. 7.下列人员准许参加全权代表大会:
343. a)附件二所解释的代表团;
344. b)联合国的观察员;
345. c)符合第337款规定的区域性电信组织的观察员;
346. d)符合第338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观察员。
第六十一条 有邀请国政府时对于参加行政大会的邀请和准许
347. 1. (1)第334至340款的规定适用于行政理事会。
348. (2)电联会员可将所收到的邀请书通知其所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
349. 2. (1)邀请国政府可在行政理事会的赞同和倡议下,通知愿意派遣观察员以顾问身份参加大会的国际组织。
350. (2)有关国际组织应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邀请国政府提出参加大会的申请书。
351. (3)邀请国政府应将这类申请书汇总,再由大会自行决定是否准许各该有关组织参加。
352. 3.下列人员准许参加行政大会:
353. a)附件二所解释的代表团;
354. b)联合国的观察员;
355. c)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的观察员;
356. d)符合第338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观察员;
357. e)按照第349至351款准予参加的国际组织的观察员;
358. f)经其所属的会员正式授权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的代表;
359. g)电联常设机构以顾问身份与会的代表;电联常设机构只在讨论属其权限以内的问题时派遣代表与会,如属必要,大会也可邀请本来认为没有必要派遣代表与会的常设机构;
360. h)电联会员的观察员;电联会员可派遣此种观察员参加其所属区域以外的区域性行政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在电联会员的要求下或在行政理事会的倡议下召开世界性行政大会的程序
361. 1.任何电联会员如希望召开世界性行政大会,应将其希望通知秘书长,同时应建议大会的议程、地点和日期。
362. 2.秘书长在收到至少1/4会员的同样要求后,应以最适当的电信手段通知所有会员,请其在六个星期内表明是否同意该建议。
363. 3.如果按照第229款确定的多数会员同意整个建议,即如果他们接受拟议中的大会的议程、日期和地点,秘书长应以最适当的通信手段通知全体会员。
364. 4. (1)如果经接受的建议所提出的大会地点系电联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时,秘书长应询问有关国家政府是否同意担任邀请国政府。
365. (2)如果答复是肯定的,秘书长应在征得有关政府同意后,为召开大会采取必要的步骤。
366. (3)如果答复是否定的,秘书长应请希望召开大会的会员另行建议大会的地点。
367. 5.如果经接受的建议所提出的大会地点系电联所在地时,则适用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368. 6. (1)如果该项建议未经按照第229项规定确定的多数会员全部(包括议程、日期和地点)接受时,秘书长应将所收到的答复通知各电联会员,并要求它们在收到通知后六个星期内对于有争议的某一点或某几点作最后答复。
369. (2)这种有争议之点经按照第229款规定确定的多数会员同意后,即应视为被通过。
370. 7.如关于召开世界性行政大会的建议是由行政理事会提出时,也应适用上述程序。
第六十三条 在电联会员的要求下或在行政理事会的倡议下召开区域性行政大会的程序
371.如属区域性行政大会,第六十二条所述的程序只适用于有关区域的会员。如果大会是在该区域的会员倡议下召开的,秘书长仅需收到该区域四分之一会员的一致要求即可。
第六十四条 无邀请国政府时关于召开大会的条款
372.在无邀请国政府的情况下召开大会时,应适用第六十和六十一条的规定。秘书长应在征得瑞士联邦政府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步骤,在电联所在地召开并组织该大会。
第六十五条 各种大会的共同条款;大会日期或地点的变更
373. 1.在电联会员要求或行政理事会提议变更大会日期或地点时,应比照适用第六十二和六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只有在按照第229款规定确定的多数相关会员表示赞成时才能作这类变更。
374. 2.建议变更大会日期或地点的会员有责任为自己的提案从其他会员获得必需数目的支付。
375. 3.发生问题时,秘书长应在第362款所述的通知内说明变更日期或地点可能已经引起的财务影响,例如,在原来选定的地点筹备大会时业已支出一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