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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修订)

  ①自申请人履行附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之日起算。
  ②如翻译权所有者的身份或住址不详,则自申请人根据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发给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寄出之日起算;
  b)如果在6个月或9个月的期限内,由翻译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用申请使用的文字将译本出版,则不得根据本条发给任何许可证。
  (五)本条所指的任何许可证之发给只限于学校、大学教育或研究之用。
  (六)如果翻译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出版的一部译作的价格同在有关国家内同类著作通行的价格类似,这本译作的文字和基本内容又同根据许可证批准出版的译文的文字和内容一样,则应撤销缔约国根据本条发给的许可证。在撤销许可证前业已出版的份数可一直发行到售完为止。
  (七)对主要是图画组成的作品,其文字翻译与图画复制出版的许可证只有在附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发给。
  (八)在作者停止其作品全部份数的发行时,则不得根据本条发给任何许可证。
  (九)a)对翻译一部以印刷形式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发给的许可证,也可根据广播机构向第一款所指国家主管当局提出的要求,发给设置在该国内的广播机构,但必须符合全部下列条件:
  ①译文的根据必须是依该国法律制作和获得的样本;
  ②译文只能用于教学广播或向特定专业的专家传播科技情报成果的广播;
  ③专门为②小项所指目的的译文,需用于合法的和对该国领土上的收听者的广播中,其中包括合法的和专为此项广播而录制的录音和录象;
  ④所有对译文的使用均无任何营利性质。
  b)对广播机构根据依本款发给的许可证而制作的译文的录音或录象,在a项规定的保留和条件下,并按与上述广播机构所订合同,也可以为在其当局发给该许可证的国家设有所在地的另一广播机构所使用。
  c)只要a项列举的所有准则和条件得到遵守,也可以向广播机构颁发翻译专为学校和大学使用而制作与出版的视听教材中所有课文的许可证。
  d)在不违背a到c项的情况下,本条前几款的规定也适用于根据本款发给的任何许可证和对许可证的使用。
  第三条
  (一)任何声明利用本条规定的优惠的国家,均有权以主管当局在下述条件下并根据附件第四条发给的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许可证制度来代替第九条规定的专有复制权。
  (二)a)对于根据第七款而对之适用本条的作品,当
  ①第三款规定的自这一作品特定版首次出版时起草的期限满期后,或
  ②由第一款所指的国家本国法律规定的并自同一日期起草的更长的期限满期后,若该版的印制件尚未以与同类著作在该国通行的价格相似的价格由复制权所有者或在他授权下在该国出售,从而,未能满足广大公众或学校及大学教学之需要,则该国任何国民均可取得以同等价格或更低价格复制和出版该版本的许可证,以满足学校及大学教学之需要。
  b)根据本条规定之条件,又可对复制及出版符合a项规定发行的版本发给许可证,如果在适用期限满期后,该版本被批准的印制件在有关国家已脱销六个月,而无法以与该国同类著作通行价格相似的价格满足广大公众或学校及大学教学的需要。
  (三)第二款a项①小项所指的期限为五年。但
  ①对有关精密科学和自然科学以及技术的作品,则为三年;
  ②对属于想象领域的作品,如小说、诗歌、戏剧和音乐作品以及艺术书籍,则为七年。
  (四)a)在三年期满后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须再经过六个月期限满期后才能根据本条发给许可证,
  ①自申请人履行附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之日起算;
  ②如复制权所有者的身份或住址不详,则自申请人按附件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许可证申请书副本寄给主管当局之日起算。
  b)在其他情况下如适用附件第四条第二款时,许可证不得在寄出申请书副本后三个月期满以前发给。
  c)如在a项和b项规定的六个月或三个月期间,已实现第二款a项提到的销售则不得根据本条发给任何许可证。
  d)在作者已停止发行为进行复制及出版而申请许可证的作品版本的全部份数时,不得发给许可证。
  (五)为复制和出版一本作品的译本的许可证,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条发给:
  ①所涉及的译本并非由翻译权所有者或在其授权下出版的;
  ②译本所用的不是向之申请许可证的国家通行的语文的。
  (六)如某一作品的版本的印制件以同该国同类著作的通行价格相似的价格,为满足广大公众或学校及大学教学需要,而在第一款所指的国内由复制权所有者或经其授权出售,而该版本的文字和基本内容又同根据许可证批准出版的版本的文字和内容相同,则应撤销根据本条发给的任何许可证。在撤销许可证前业已发行的所有份数可一直发行到售完止。
  (七)a)除b项规定的情况外,本条适用的作品只能是以印刷的形式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复制形式出版的作品。
  b)本条同样适用于对包括被保护作品的合法制作的录象或录音的复制以及对附在其上的用向之申请许可证国通行语文印行的译文的复制,条件是所涉及的录象或录音的制作和出版需以学校和大学使用为唯一目的。
  第四条
  (一)附件第二条或第三条所指的任何许可证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发给:申请人按有关国家的现行规定,证明已向权利所有者视不同情况提出翻译和出版译本,或复制和出版版本的要求,而又未能得到批准,或经过相当努力仍未能找到权利所有者。在向权利所有者提出这一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必须把这一申请通知第二款提及的国内或国际情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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