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裁在任命职员时,在确保达到最高的工作效率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要适当注意从尽可能广泛的地区录用人员。
五、总裁和职员对于在开展机构业务中所得到的情报,在任何时候均应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政治活动
机构及其总裁和职员不得干涉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在不影响机构考虑与投资有关的所有情况这一前提下,其一切决定均不应受有关会员国政治性质的影响。在权衡与决策有关的各种考虑因素时应无所偏倚,以达到第二条所阐明的宗旨。
第三十五条 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机构应在本公约条文范围内,与联合国和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它政府间组织合作,尤其是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
第三十六条 总部所在地
一、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除非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决定设在另一地点。
二、机构可因工作需要设立其它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资产存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为存放机构,供机构存放所持有的该国货币或机构的其它资产。如无中央银行,则应为上述目的指定可为机构接受的其它部门。
第三十八条 通讯渠道
一、各会员国应指定一适当的权力机关使机构可与之就与本公约有关的事项进行联系。机构将视该权力机关的意见为会员国的意见。应会员国请求,机构应就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所涉事项以及与该会员国的实体或担保人有关的事项,与该会员国进行磋商。
二、当机构在采取任何行动前需征得会员国的同意时,除非该会员国在机构给它的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否则即可认为该会员国已经同意。
第六章 投票、认购股数的调整和代表权
第三十九条 投票和认购股票的调整
一、为了使投票权的安排能够反映本公约附表一中所列两类国家在机构中的平等利益,以及各会员国的财务参与的重要性,每一会员国享有177张会员票,再按该会员国持有的股份,每一股增加一张股份票。
二、本公约附表一中所列两类国家中的任何一类会员国,如其会员票和股份票的总数在本公约生效后3年内的任何时间低于总投票权的40%,则该类会员国享有补充票应按该类会员国中每一会员国的股份票数占该类会员国股份票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该补充票数应随时进行调整,以确保40%这一比例,并在上述3年期限结束时应予取消。
三、在本公约生效后的第3年,理事会应检查股份的分配并在下列原则指导下进行决策:
(一)会员国的投票数应反映对机构资本的实际认缴数以及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会员票数。
(二)分配给尚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的股份应重新作出分配,使上述两类会员国间的投票权可能取得相等。
(三)理事会将采取措施,提高会员国认购分配给它们的股份的能力。
四、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3年期限内,理事会和董事会的所有决定均应经特别多数票数通过,公约规定的需更多的多数票通过的决定除外。
五、如按第五条第三款增加机构的资本,各会员国如有要求,应批准其认购一定比例的新增股本,该比例应相当于股本增加之前该会员国认购的股份在机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但会员国无认购新增股本的义务。
六、理事会应制定按本条第五款增加认股的规则。此类规则应对会员国提交此类认购的申请规定合理的期限。
第四十条 理事会投票
一、每一理事有权为其所代表的会员国投票。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理事会的决定均由实投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二、理事会可通过发布条例的形式建立一种程序,使董事会认为其行动符合机构最高利益时,可要求理事会不必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对某项特定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董事的选举
一、董事的选举应按照附表二进行。
二、董事应继续任职至其继任人被选出为止。如果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前缺职超过90天以上,由选举原董事的理事另选一董事继任原董事未满的任期。当选需经实投票数的多数票通过。在董事出缺期间,其职权由原副董事代行,但指派副董事的权力除外。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投票
一、每一董事有权行使其当选的会员国在机构中的投票权,每一董事拥有的全部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董事会的表决均应经实投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二、如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必须由拥有总投票权半数以上的多数理事组成。
三、董事会可通过发布条例的方式建立一种程序,使董事会主席认为其行动符合机构最高利益时,可要求董事会不必召开董事会会议而对某项特定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章 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三条 本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