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努力消除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中存在的影响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障碍;并且
(三)与其它促进外国投资的有关机构,尤其是与国际金融公司进行协调。
二、机构还应:
(一)促成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争端的和解;
(二)努力同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尤其是同未来的东道国缔结协议,以确保机构在其担保的投资方面,所受到的待遇不应低于有关会员国在投资协议中向享有最优惠待遇的投资担保机构或国家提供的待遇,这类协议须由董事会特别多数票批准通过;并且
(三)推动和促进会员国之间缔结有关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三、机构在发挥其促进投资的作用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增加投资融通的重要性。
第二十四条 倡议投资的担保
机构除按本章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外,也可担保按本公约附件一规定的由会员国倡议所作的投资。
第四章 财务条款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机构应按照健全的业务和谨慎的财务管理惯例开展活动,以便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保持履行其财务义务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担保费和手续费
机构应规定并定期检查适用于各类风险的担保费率、手续费和其它收费。
第二十七条 净收入的分配
一、在不违反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前提下,以及机构的准备金额未达到其认缴资本的5倍之前,机构应将净收入划归准备金。
二、在机构的准备金额达到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水平后,理事会应决定机构的净收入是否以及如何划归准备金,或分配给机构的会员国,或作其它用途。分配机构会员国的净收入应依理事会特别多数票作出的决定,根据各会员国在机构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预算
总裁应编制机构的年度收支预算,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帐户
机构应公布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应包括经由独立的审计人审核的各项帐目报表,以及本公约附件一中提及的倡议信托基金的帐目报表。机构每隔适当时间应向会员国送交机构财务状况汇总表和业务损益书。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机构的结构
机构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以履行机构所确定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一、除本公约明确规定赋予本机构另一单位的权力外,机构的一切权力归理事会。理事会可委托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列权力除外:
(一)接受新会员国并决定其加入的条件;
(二)暂停会员资格;
(三)决定资本的增减;
(四)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提高担保总数的限额;
(五)根据第三条第三款,确定一会员国为发展中国家会员国;
(六)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为投票的需要,划分一新会员国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会员国,或对一现有会员国重新划分;
(七)确定董事和副董事的报酬;
(八)停止业务活动和清理机构的资产;
(九)资产清理后,把资产分给会员国;以及
(十)修改本公约及其附件和附表。
二、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按其自行确定的方式指派的理事及副理事各一人组成。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行使投票权。理事会应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
三、理事会将举行一次年会和经理事会决定或由董事会要求召开的其它会议。每当有5个会员国或持有占总投票权25%的投票权的会员国请求时,理事会应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
一、董事会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并且为履行这一职责,可采取本公约所要求或允许的任何行动。
二、董事会应由不少于12名董事组成。董事人数可由理事会根据会员国的变动进行调整。每位董事可指定一名副董事在董事缺席或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下,全权代行其职权。世界银行行长为董事会的当然主席,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得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三、理事会决定董事的任命。第一届董事会由理事会在举行开业大会时组成。
四、董事会应在其主席本人提议下,或根据3位董事的请求,召开会议。
五、在理事会决定设立常驻董事会进行连续工作之前,董事和副董事只按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为机构履行其它官方职责所需费用而得到报酬。一旦建立了连续工作的董事会,董事和副董事将按理事会决定取得报酬。
第三十三条 总裁和职员
一、总裁将在董事会总的监督下,处理机构的日常事务。他负责职员的组织、任命和辞退。
二、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由董事会任命。理事会决定总裁的薪金和任期条件。
三、总裁和职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完全对机构负责,而不对其它权力当局负责。机构的每一个会员国都应尊重这种职责的国际性,并应制止对总裁或职员在履行他们的职责时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