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缴股份任何部分的催缴对所有股份应同等对待。
三、机构为偿付债务而需要催缴,而催缴所得金额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机构可对未缴股份连续催缴,直至所得总数中以偿付其债务。
四、股份承担的责任额以股份发行价格的催缴数额为限。
第九条 货币的估值
为本公约所需而必须确定一种货币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价值时,本机构将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之后,合理地确定该价值。
第十条 退款
一、一旦可行,本机构将在下列情况下把催缴股份的已缴数额退还会员国:
(一)该催缴应是用于偿付因担保或再保合同而产生的索赔,但嗣后,机构已用可自由使用货币全部或部分地收回了这笔支付;或
(二)该催缴应是由于会员国未能按时缴付款项所致,但嗣后,该会员国缴付了该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或
(三)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确定,机构的财务状况允许用其收入把该催缴额的全部或一部分退还会员国。
二、按本条向一会员国所作的任何退款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其金额应是该会员国缴付数额占此类退款前催缴实付总额的比例。
三、按本款向一会员国退款的数额,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成为该会员国催缴资本义务的一部分。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承保险别
一、本机构在不违反下列第二和三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为合格的投资就因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作担保:
(一)货币汇兑
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被保险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及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作出行动;
(二)征收和类似的措施
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
(三)违约
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并且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诉讼作出裁决,或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机构的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3.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以及
(四)战争和内乱
依照第六十六条本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
二、应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第一款中提及的风险以外的其它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的贬值或降值。
三、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担保范围之列:
(一)被保险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以及
(二)发生在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疏忽或其它任何事件。
第十二条 合格的投资
一、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和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形式的直接投资。
二、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但是,除上述第一款中提及的贷款外,其它贷款只有当它们同机构担保或将担保的具体投资有关时,才算合格。
三、担保限于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那些投资。这类投资包括:
(一)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汇入的外汇;以及
(二)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四、机构在担保第一项投资前,应弄清下列情况:
(一)该投资的经济合理性及其对东道国发展所作的贡献;
(二)该投资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
(三)该投资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以及
(四)东道国的投资条件下,包括该投资将受到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合格的投资者
一、在下列条件,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一)该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民:
(二)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
(三)该法人无论是否是私营,均按商业规范经营。
二、如果投资者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就上述第一款而言,会员国国籍应先优于非会员国国籍,东道国国籍应优先于任何其它会员国国籍。
三、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所有的法人。但是,所投资产应来自东道国境外。
第十四条 合格的东道国
根据本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