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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修订)

  一、在每次年会上,理事会应选择一名理事作为主席及至少两名理事作为副主席,其任期至下次年会结束为止。
  二、主席缺席时,主席所指定之副主席应代执行其职责。
  第七条 秘书长
  银行的秘书长应即为理事会的秘书长。
  第八条 记录
  理事会应保存一份会议记录汇编,提供全体会员国,并由执行董事会存档,以指导其行事。
  第九条 执行董事会之报告
  执行董事会应准备一份年度报告提交理事会年会,在年度报告中应讨论银行的业务及政策,并就银行所面临的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 投票
  除协定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决议由所投票的多数决定。在每次会议上,主席得明确会议的意向以代替正式投票,但如有任何理事指出要求,主席应要求正式投票。每次需要正式投票时,应将动议之书面文本分发给参加投票之会员国。
  第十一条 代理人
  理事或副理事除本人参加外,不得由代理人或以别的方式在任何会议上投票。但一个会员国得作出规定,指定临时副理事在正式指定的副理事不能出席的理事会上代表理事投票。
  第十二条 不召开会议而投票
  一、当执行董事会认为必须由理事会决定银行采取某种行动,但不能等待至理事会下一次正式会议,又无必要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执行董事会得要求理事们不举行会议而投票。
  二、执行董事会应以快速的通讯方法,将体现所建议行动之动议送交每一会员国。
  三、投票应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日期内进行。
  四、执行董事会可以规定,动议发出后,在执行董事会规定之时期内,理事皆不得投票。
  五、在规定投票期终了后,执行董事会应计算结果,行长应将结查通知全体会员国。如收到的答复不足理事会法定人数,即不足理事的多数并持有三分之二总投票权时,该项动议即视为不能成立。
  第十三条 服务条件
  一、理事及副理事们因参加理事会会议所需而垫付的合理费用应予偿付。
  二、在会员国采取行动,豁免由银行预算所支付的薪金及补助费而应缴纳之国家税收以前,银行理事及执行董事、他们的副职、行长、工作人员及其他雇员,除其任用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得到执行董事会认为与他们所缴纳的薪金及补助费税相关的合理的税款补助。
  在计算有关任何个人的税款调整金额时,为计算便利起见,应视为他从银行所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本节所规定或依据本节所涉及之薪金及补助费,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均为净值。
  三、行长的年薪应由理事会决定,并在其合同中书明。银行并应支付行长为了银行公务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本人旅费、交通运输费及在他任职期间或到任前不久将其家属及本人财产一次搬入,以及在他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后合理时间内一次搬出银行所在地之费用)。行长第一次任职合同为期五年,续订之合同每期可同为五年或稍短。
  四、执行董事及其副董事,有责任按银行利益所需,将全部时间及精力用于银行的业务;两人间应连续有人在银行总办事处工作。但如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均由于健康、因银行业务而不在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不能在银行总办事处时,执行董事得指定临时副执行董事代行其职务。临时副执行董事不能因这一职务领取薪金或服务费用津贴。本附则中凡使用副执行董事的名称,除非上下文另有含义,均包括任何此种临时副执行董事在内。
  五、(一)执行董事及其副职有资格领取以薪金及补助费形式付给的酬金。其每年金额由理事会随时规定。所规定之酬金应继续至理事会改变规定为止。此项酬金应照董事会逐时批准之规则与章程,按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为银行服务的时间,按比例付给。
  (二)每年年会后,应设立一联合常设委员会,处理执行董事及其副职的酬金问题。委员会由基金及银行的理事会主席指定,人员包括由两主席与基金总裁及银行行长磋商后选定的两主席之一,及基金或银行的两名上届理事或副理事。联合委员会应考虑有关银行及基金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并随时,但至少每年7月1日(按日程为正常选举执行董事的时候)前,应将联合委员会认为应由理事会采取的任何有关行动提出建议。联合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方应向理事会报告,按附则第十二节进行通信投票表决。在对有关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的酬金问题提出建议时,委员会应将银行协定所规定的他们的职能与行长的职能联合起来考虑。
  六、执行董事会得按章程制订适当规定,使
  (一)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在应行长要求,为银行完成指定任务因而花费费用时,可领取合理的补贴;
  (二)每一个执行董事及副执行董事,但不包括临时副执行董事,得享有合理的休假,并参考其为银行服务时间的长短,领取重新定居的补贴;
  (三)每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因与银行业务有关而招待从指派、选举或指定其任职的国家来的政府或中央银行高级官员,或著名的学术代表及公私部门代表而花费的费用,应得到合理的补偿。按本款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包括在本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的酬金之外。
  七、在任何时候,一个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同时又担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或副执行董事时,其酬金、休假期及重新定居补贴的总数,不得超过他如专在银行或基金组织任职的最高金额。
  八、每一申请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要求的个人,应在其要求中说明,他并未,也不再向其他来源要求偿付垫付费用或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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