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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多种纤维协定MFA)

  第九条 
  一、考虑到本协议规定的保护条款,各参加国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可能使本协议目标失效的额外贸易措施。
  二、如果某参加国发现,由于另一个参加国采取上述措施而使它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该国可要求采取此种措施的国家进行磋商,以求补救这一情况。
  三、如果磋商未能在六十天内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提出要求的参加国可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立即讨论这个问题。有关参加国如认为这样做是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六十天期满前,将此事提交纺织品监督机构。纺织品监督机构应酌情向各参加国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一、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内设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纺织品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履行本协议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该委员会应随时并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以履行其职责和处理纺织品监督机构特别交给它的各项事务。该委员会应根据各参加国决定准备有关研究报告。该委员会应承担对世界纺织生产和贸易现状,包括便利调整的任何措施在内,进行分析,并应对促进纺织品贸易的扩大和自由化的办法,提出意见。该委员会要收集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统计资料和其它资料,有权要求各参加国提供上述资料。
  三、各参加国可将它们对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分歧提交该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该委员会应每年对本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一次,并将审查情况报告关贸总协定理事会。为协助审查工作,纺织品监督机构应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该报告的抄本将同时送交关贸总协定理事会,第三年的审查应是对前几年本协议实施情况进行的一次重要审查。
  五、该委员会应在本协议满期前不迟于一年召开会议,以审议本协议是否应该延长、修改或终止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一、纺织品委员会应设立一个纺织品监督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该机构应按纺织品委员会确定的标准,由本协议的各缔约方指定的一名主席和八个成员组成,以保证有效地工作。为了保持其成员平衡和本协议各缔约方的广泛代表性,应规定对该机构的成员进行适当的轮换。
  二、纺织品监督机构应视为一个常设机构,并应根据履行本协议给它规定的职责需要,召开会议。该机构依靠各参加国提供的资料,并辅以该机构决定从参加国或其它来源索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和说明。此外,该机构可以得到关贸总协定秘书处的技术性协助,同时可听取由一个或几个成员建议的技术专家意见。
  三、纺织品监督机构应采取本协议各条款给它明确规定的行为。
  四、在各参加国按本协议规定,进行双边谈判或磋商而未取得一致同意的解决办法时,纺织品监督机构应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和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而迅速的考虑后,向有关各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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