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成员国在例会或特别会议上,应检查本公约执行情况,并可:
1.作出必要的规定,使秘书处能履行其职责;
2.根据第十五条 考虑并通过附录一和附录二的修正案;
3.检查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列物种的恢复和保护情况的进展;
4.接受并考虑秘书处,或任何成员国提出的任何报告;
5.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提高公约效力的建议。
(四)在每次例会上,各成员国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下次例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五)各成员国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均可确定和通过本次会议议事规则。
(六)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总署以及非公约成员国,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大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
(七)凡属于如下各类在技术上有能力保护、保持或管理野生动植物的机构或组织,经通知秘书处愿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者,就接受其参加会议,但有三分之一或以上成员国反对者例外:
1.政府或非政府间的国际性机构或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和组织;
2.为此目的所在国批准而设立的全国性非政府机构或组织。观察员经过同意后,有权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秘书处
(一)在本公约生效后,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筹组一秘书处。在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和范围内,可取得在技术上有能力保护、保持和管理野生动植物方面的政府间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的或国家的适当机构和组织的协助。
(二)秘书处的职责为:
1.为成员国的会议作出安排并提供服务;
2.履行根据本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秘书处的职责;
3.根据成员国大会批准的计划,进行科学和技术研究,从而为执行本公约作出贡献,包括对活标本的妥善处置和装运的标准以及识别有关标本的方法;
4.研究成员国提出的报告,如认为必要,则要求他们提供进一步的情况,以保证本公约的执行;
5.提请成员国注意与本公约宗旨有关的任何事项;
6.定期出版并向成员国分发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最新版本,以及有助于识别这些附录中所列物种标本的任何情报;
7.向成员国会议提出有关工作报告和执行本公约情况的年度报告,以及会议上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报告;
8.为执行本公约的宗旨和规定而提出建议,包括科学或技术性质情报的交流;
9.执行成员国委托秘书处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国际措施
(一)秘书处根据其所获得的情报,认为附录一、附录二所列任物种,由于该物种标本的贸易而正受到不利的影响,或本公约的规定没有被有效地执行时,秘书处应将这种情况通知有关的成员国,或有关的成员国所授权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