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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二、为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侵害任何缔约一方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生命的犯罪不得被视为政治犯罪,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全部或部分发生在被请求方境内;
  (二)被请求方正在就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三)被请求方虽然考虑到犯罪的性质、严重性及请求方的利益,但认为由于该人的年龄、健康,引渡有悖于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被请求方审判
  一、在由于本条约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举的原因之一而不能引渡的情况下,根据请求方的请求,被请求方应依本国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诉讼。
  二、为适用本条第一款,如果请求方未向被请求方主动提交进行刑事诉讼必需的材料、特别是确定有无犯罪的证据,被请求方可要求其提供。
  三、被请求方应及时向请求方通报根据本条第一款业已完成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第六条 特定规则
  一、请求方不得对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员就其在进入请求方领土之前所犯的、引渡请求未涉及的罪行进行追诉、审判、羁押或对人身自由施加任何限制。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被请求方同意如此;
  (二)被引渡人自可以离开请求方领土之日起继续在请求方领土停留四十五天以上,或离开后又自愿返回。但被引渡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包括在此期限内。
  三、如果请求方在刑事诉讼中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发生变化,除非对该犯罪行为的新的定性仍属于允许引渡的范围,否则不得对该被引渡人进行追诉或审判。
  第七条 再次引渡
  一、请求方不得将根据引渡请求从被请求方引渡的人员引渡给第三国。
  二、本条第一款关于再次引渡的限制不适用于:
  (一)根据本条约规定的引渡请求的条件,被请求方同意再次引渡;
  (二)被引渡人在有权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情况下,自可以离开之日起继续停留四十五天以上,或离开后又自愿返回。但被引渡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包括在此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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